治理新型隐性腐败

司法部门得对新型隐性腐败多加留心,用法治这把利剑去揭开真相。反腐的活儿永远没个头,因为经济变了、技术新了,腐败的花样也越来越多。以前那种明着来的权钱交易早就过时了,现在的腐败更像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隐身术”。这些新手段往往设计得很巧妙,专门往现有法律条文的缝隙里钻,给查案和定罪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要打赢这场持久战,就得直面这些新问题。 面对腐败的“隐形”和“变异”,光靠强硬是不够的,还得有智慧。修修补补法律条文当然是个办法,《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就是这么干的。不过,立法改起来有个周期,腐败变起来却很快。这种时候,司法部门就得更积极主动地动起来,补上漏洞。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要是“只看表面不看实质”,很多新花样就没法管了。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这些手段,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慢慢弄明白了一套规则:比如“贿赂”不光指钱和物,还包括能换成钱的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也不光是指直接管钱的职务,还包括那些通过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不仅看有没有真办事,只要嘴上承诺了也能算数;事后收钱也不能算干净。这些解释就是要撕开那些复杂交易的外皮,抓住“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的本质,把那些换了新衣服的新型腐败行为都抓进法网。 这种做法有啥好处?首先是让法网更严密了。有些所谓的新罪,其实就是人们对法律条文理解太死板造成的漏洞。通过实质解释把含义说透,法网自然就严密了。其次是防止“机械办案”。法律是活的东西不能光看字面意思,如果死搬硬套就会脱离实际。司法能动就是要在罪刑法定的框框里结合现实去办案。最后是贯彻“从严治腐”的精神。现在对腐败保持高压是必须的,司法部门要依法从严惩处。 不过司法能动也不能乱来。有人担心这会不会越权去立法?其实核心问题是怎么在既遵守法律又解决实际问题之间找好平衡。对那些完全超出刑法条文意思的全新行为,还是得靠修法来明确规则。司法部门只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里做好解释就行。 治理新型隐性腐败其实是一场比智力的较量。立法完善和司法能动得像两个轮子一样一起转。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大前提下,鼓励法官用实质法治观去处理新问题才是正道。这不仅考验法官的水平和担当,也离不开理论研究和社会支持。 只有把法规制度搞得更健全、实施效能提得更高,才能让坏人无处可逃。这样党和人民的权力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好,也能给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