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司法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事儿

为了帮咱们民营企业把法律风险防住,淮安市司法局开设了“民营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百问百答”这个栏目。这个专栏会围绕企业生命周期里的法律难题,每周挑两问来解答,帮大家精准普法。 现在先来聊聊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事儿。要是决议内容跟法律、行政法规对着干,或者像决议把公司净资产给分到了负数里这种情况,那就属于无效的了。要是会议召集程序不对、表决方式违规,或者内容没按章程来,那就是可撤销的。至于决议没开成会、直接伪造表决结果、参会人数还不够法定数这种缺了基本要件的,那就是不成立的。 要想防范这些风险,就得把程序走扎实。会议要正经召集起来,表决权算清楚,记录要写好并签字存档。内容上也得合法合规,开会前先把议题过一遍。一旦发现有问题,哪怕是程序上的小瑕疵,赶紧通过再开会补个手续也行。 再说说法定代表人这一块。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在外面的直接代表,出了事他得担着责任。比如他要是超越了章程或者股东会给的权限去签大合同、贱卖公司资产;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和亲戚的企业搞不正当交易;再或者因为办事没办好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公司要是成了老赖,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法院限制消费或者传唤。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得在章程里把权限定清楚。比方说规定他能签多大的合同、能不能卖多少资产,超过这个数就得找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来特批。章程里还得列个负面清单,写明哪些事儿绝对不能干。平时经营里的重点事项也得让法务过过目把把关。 编辑和编校是乐居负责的。审核和发布这块儿是胡加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