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弼时镇9名在编人员长期旷工被解聘 地方政府强化干部队伍管理

12月24日,汨罗市弼时镇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关于对无故旷工人员解聘的公告》,宣布对包括易友、吴福林、刘国栋等九名在编人员进行解聘处理。

这一决定的做出,遵循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的相关规定,经过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向人社部门进行了备案。

被解聘的九人均为该镇编制内工作人员,其中男性七人、女性两人,年龄跨度从40多岁至60多岁不等,旷工时间均超过15个工作日。

这些人员长期无故不到岗履职,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政府机构正常运转造成了消极影响。

基层政府对在编不在岗现象的处理,反映了当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的"吃空饷"现象逐渐引起各级政府重视。

这些人员占据编制资源却不履行职责,不仅浪费了公共财政支出,更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弼时镇的做法正是对这一问题的有力纠正。

从管理制度看,此次解聘处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

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和处理办法,其中明确了旷工等违纪行为的处置标准。

弼时镇严格按照规定对旷工超过规定时限的人员进行解聘,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同时,公告的公开发布和向人社部门的备案,确保了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举措也反映了基层政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坚定态度。

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已成为各地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

通过及时处理违纪人员,可以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能,树立良好的机关作风。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解聘处理虽然涉及人员较少,但其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在编制管理日益规范的当下,类似的严肃处理举措有助于形成"有纪必执、执纪必严"的制度导向,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

同时,这也为其他地方提供了参考,表明对在编不在岗现象的治理已经从零散处理向制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

基层治理现代化,既靠政策供给,也靠纪律执行。

对无故旷工人员依法解聘,传递的是对岗位责任的尊重、对公共资源的守护、对群众利益的维护。

让制度长出“牙齿”,让管理形成闭环,才能把有限的编制和人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把公共服务的承诺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