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实物资产的代币化成为重要趋势。然而,该新兴业务形式的跨境运营面临监管复杂性。我国主管部门通过系列通知和指引,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监管框架,为市场参与者指明了合规方向。 从监管逻辑看,我国采取了从形式监管向实质监管转变的策略。以往,仅以发行地为标准判断业务性质的做法已被摒弃。新的监管体系强调"属人管辖"原则,即通过穿透分析发起方、治理控制方、代币经济决策方、资金基础设施控制方和主要利益享受方等核心要素,判断业务实质。这意味着,即使项目采用基金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或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等结构体现出的形式上的"独立性",也难以规避监管。控制关系越实质化,越容易被认定为"境内主体通过控制链条境外发行",从而纳入相应的监管框架。 在分类监管上,我国建立了"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体系。根据实物资产代币化业务的具体形态,分别由不同部门监管。其中,采用外债形式的跨境实物资产代币化业务,以及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类资产证券化或具有股权性质的业务,由发改委、证监会、外汇管理部门等依法严格监管。其他形式则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监管。这一体系的核心不在于名词分类,而在于明确监管的触发点:只要境内主体或境内权益进入结构,就自动触发国内监管框架,而"同意"或"备案"成为境外展业的前置条件。 对标国际先进经验,香港的监管路径提供了有益参考。香港倾向于通过牌照制和中介责任制,将代币化活动纳入既有证券监管体系,对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建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专门发牌制度,以反洗钱法规为重要基础。这种"持牌闭环"模式强调发行、分销、托管、交易等全链条环节的机构责任和持续监管。相比之下,我国强调信息披露、可追责和风险前置,通过事前备案、事后报告等方式实现监管目标。两种制度目标各异:香港的"持牌闭环"更适配形成可持续二级市场流动性的项目;而我国的备案制框架更适合境内资产以可控方式完成境外融资。 在此框架下,市场参与者应当认识到,开放式的跨境实物资产代币化市场在中国不会出现。可讨论的空间主要集中在"境内资产、境外发行、事前备案、事后报告"这条狭窄但可行的路径,以及极少数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试点项目。 为指导实务落地,市场参与者应当建立"五个合规关口"的筛查机制。第一关考查底层资产的权属关系是否清晰且可对抗第三方,权益来源、转让和设权限制是否能支撑以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安排。第二关审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是否具有可预测性和可验证性,涉及历史数据完整性、预测模型合理性等要素。第三关评估相关主体的主体资质,包括发行主体、管理人、托管人等是否符合相应监管要求。第四关甄别交易结构的合规性,确保不存在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风险。第五关考量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确保投资者能获得足够的决策信息。 这一筛查体系的建立,旨在将监管理念转化为可执行的操作标准,帮助市场参与者在强监管环境中找到可持续的发展空间。通过严格遵循这些合规关口,项目才能在获得事前备案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跨境运营。
跨境RWA的核心不在"把资产搬到链上",而在"把责任与风险管住"。《2·6通知》所体现的穿透式监管导向,正推动市场从结构包装转向合规能力建设。对市场主体而言,越早把权属、现金流、治理与披露做实,把备案、报告与风控前置,越能在规则确定性增强的背景下,走出一条可持续、可追溯、可检验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