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涉民航安全司法解释:严惩“机闹”与虚假恐怖信息,明晰定罪与管辖边界

(问题)近年来,民航出行规模持续扩大,航班高密度运行已成常态。另外,个别旅客扰乱机舱秩序、触碰航空安全底线的情况仍有发生:有人飞机滑行或飞行阶段违规开启舱门,有人在机舱内滋事斗殴、对乘务人员施暴,还有人编造并传播涉航空安全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延误,占用机场处置资源,甚至引发社会恐慌。这类行为往往突发性强、外溢风险高、处置成本大,给公共安全和运行秩序带来现实压力。 (原因)此类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三上:一是部分人员安全规则意识薄弱,把机舱当作普通公共空间,忽视高空运行环境的特殊性与脆弱性;二是网络传播便利,一些人出于泄愤、博眼球或侥幸心理,以明示或影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放大不确定性;三是司法实践中,个案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罪与非罪界限以及跨区域管辖的理解和适用仍可能不一致,客观上需要更清晰的规则来统一裁判标准、提升惩治效果。 (影响)此次“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突出风险点作出制度回应,发出“安全红线不可触碰、违法必须付出代价”的明确信号。解释更细化可操作规则:对“机闹”等行为强调依法惩处与精准适用并重,既避免简单化入罪,也防止对严重危害行为惩治不足;对虚假恐怖信息突出从严导向,明确对扰乱航班和机场正常运行、引发多部门应对处置的情形依法追究刑责;对管辖规则作出更细化安排,有助于减少争议与拖延,提高办案效率。发布会上同步公布的典型案例,也为执法司法机关提供了更直观的参照,警示作用更强。 (对策)从解释内容看,政策取向可概括为“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机闹”行为的入罪门槛与边界:并非所有违规开启舱门都必然构成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且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才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形下实施涉及的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有助于避免“一刀切”,实现惩治与边界清晰并行。 二是明确机上暴力行为的定罪量刑指引:解释以列举方式细化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并特别强调对乘务员实施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体现对航空运行关键岗位的重点保护。 三是明确涉虚假恐怖信息的从严规则:对影响航班、机场正常运行或致使多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形,依法按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适用更重刑罚。同时,无论采取明示还是暗示方式,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堵住以“擦边话术”逃避追责的空间。 除上述重点外,解释还对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惩治适用作出指引,有助于应对航空运行数字化、网络化背景下的新型风险。 (前景)解释将于2026年4月9日起施行,预计将对维护航空安全秩序产生多重影响:一上,统一司法尺度有助于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执法司法环境,提升震慑效应,让“少数人任性”付出更高代价;另一方面,明确罪与非罪、刑责与行政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有利于推动行业治理更细化、更合规。下一步,主管部门仍需加强协同:机场与航司改进机上纠纷处置流程和证据固定机制,提升对重点行为的快速处置与移送效率;同时持续推进法治宣传和旅客规则教育,把“事后追责”与“事前预防”结合起来,压缩违法行为发生空间。

保障民航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国家安全。遏制和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既需要制度健全,更需要严格执行。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安全的共识与秩序,才能为我国民航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支撑。下一步,应继续推进规则建设与责任落实,加强技术与治理能力提升,筑牢民航安全防线,切实守护公众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