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加快推进公海生态保护 新协定生效前关键机制建设受关注

问题——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长期存“活动增多、规则分散、监督不足”的治理难题。随着深海渔业、海底电缆铺设、海上运输以及新兴海洋产业扩张,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叠加气候变化引发的海洋变暖、酸化和缺氧等影响,生态风险呈现跨区域、长期叠加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如何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提前评估、公开信息并接受外部审视,成为推动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制度约束。 原因——现有国际规则在评估标准、信息公开和参与渠道诸上差异较大,导致环境影响评估实践碎片化。一些活动虽特定国际组织或区域机制下开展评估,但门槛和内容不一,难以形成可比、可核验的结果;同时,部分国家受能力和资源限制,难以长期开展高质量评估、监测和信息发布,影响制度的普遍适用与公平性。简报指出,BBNJ协定第四部分旨在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评估的原则性要求更制度化,通过统一框架提升透明度与执行力,补齐公海治理在程序和监督上的短板。 影响——协定生效后将带来若干“即时义务”,对缔约方国内立法、行政授权和跨国协作提出更高要求。简报梳理,活动在获得授权前必须完成影响评估,并形成可追溯的决策记录;活动通知、评估报告、监测结果等信息需按要求公开发布;并通过临时信息交换安排实现信息汇集与共享,为后续机制常态化运行奠定基础。同时,科学技术机构的临时职能需尽快落地,对评估信息开展技术性审阅并提出意见建议,以提升评估质量与公信力。 对策——围绕不同活动场景,简报提出了较清晰的适用路径与程序要求。 一是针对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直接开展的活动,缔约方应通过国内法律或行政措施落实合规步骤。经筛选认定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启动协定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并确保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其他缔约方和利益涉及的方的知情与参与。 二是针对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内但可能对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可选择沿用本国评估程序或适用协定程序。若采用本国程序,仍需满足协定关于信息公示与透明度的要求,并允许科学技术机构提出技术意见,以降低“程序不同导致结果不可比”的风险。 三是针对已由其他国际框架实施评估的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活动,需要核验其评估是否与协定要求“等效”;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应转入协定框架下的程序。相关评估报告同样需公开发布,便于外部核验与经验积累。 简报同时强调,协定不仅规定项目提议方的义务,也明确其他缔约方及相关利益主体在信息获取、意见表达和参与评估上的权利,意将透明度要求落到可操作的参与与监督机制上。 前景——首次缔约方大会被认为是推动制度从“写在文本里”走向“落地执行”的关键窗口期。简报建议,缔约方大会的优先事项可集中在三上:一是尽快正式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使活动通知、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和监测结果能够统一汇集、便捷检索并长期留存;二是明确与现有国际组织和区域性机制的协作模式,减少重复评估与监管空白,推动形成互补而非冲突的治理网络;三是推动科学技术机构全面运转,包括选举成员、设立工作组、建立专家名册等,确保其具备持续提供技术支撑的能力。 对更细化的技术标准与指南,如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学细则、战略环境评估程序、累积影响评估指引等,简报认为可在后续缔约方大会中逐步推进,采取“先运行、再完善”的安排。总体来说,一套统一透明的评估框架一旦建立并有效执行,将有助于提高高风险活动的准入门槛与可预期性,推动科学证据在决策中发挥更大作用,并为能力有限的缔约方提供参与渠道,提升公海治理的包容性与公平性。

公海治理正进入更制度化、更透明的新阶段,环境影响评估是把“共同责任”转化为“可执行规则”的关键工具。生效后的早期实施——既检验协定设计是否可行——也考验各方合作意愿与治理能力。抓住首次缔约方大会此窗口期,尽快建立可用、可查、可参与的评估与信息体系,才能让规则真正落地,为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与促进可持续利用提供更可靠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