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这事儿,上面的规矩是死的

咱老百姓其实都知道,居委会这事儿,上面的规矩是死的。根据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它本质上是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说白了就是咱自己的事儿。这就好比是咱们自己推选出来的大管家,出了岔子总得有人管。 这法里头第六条说得挺明白,街道办事处还有市辖区政府,那是法定的直接管事的人。他们有责任把咱们居委会的活儿指导、支持好。至于民政部门,就像是那个统筹的总指挥,专门盯着自治这块儿。 至于怎么处理乱摊子,第四十条也写得很清楚。要是居委会偷懒不干活,不依法办事,街道或者区政府就会发号施令责令改正。要是居委会做出决定坑了咱老百姓,那咱们受害者就可以拿着证据找法院去撤销这个决定,让他们也尝尝法律的滋味。 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选举的时候如果乱来,大家伙儿都能直接举报给街道办或者区政府还有人大常委会。这些部门就得查清楚到底咋回事儿。 现实中居委会往往把自己当成了业主委员会的祖宗,审核业委会资格时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业主这时候就得挺身而出,直接给街道办、区政府、民政部门甚至监察机关写信举报投诉。咱们要求他们依法把事情处理清楚。 所以说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这两个部门就是居委会的法定“顶头上司”。他们不光得发号施令让居委会改正错误,还得亲自上阵调查处理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居委会要是因为不干好事把业主的权益给损害了,咱们也不用怕丢脸,通过行政投诉或者打官司都能讨回公道。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也别想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