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担保人不用担责的情况

今天咱们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那边关于担保人不用担责的情况。假设保证期间过去了,那保证人可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要是债权人给债务人发了催款函,这个保证人只是单纯签收,可不算新的保证合同,自然不用负责。但如果催款通知书里的内容符合《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保证人还签了字表示同意,那这次签的就是新的保证合同了,必须得把责任给担起来。 我给你提个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说得很清楚。要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把债务人告到法院或者申请仲裁,那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没了。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要是在这段时间里没找保证人要过责任,保证人也不用再管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有规定:审理这类纠纷时,得把保证期间过没过、债权人是不是按规矩行使了权利这些情况弄清楚。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按规矩办事导致责任消灭了,后来又发书面通知让保证人负责,哪怕签了字也不行。除非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又签了新的合同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