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决定失信标准和惩戒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

最新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发文,发布了23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认为,未来要在联合奖惩、红黑名单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做得更好。这一回,咱们来详细聊聊这些新规定。 首先是关于失信记录修复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对严重失信者的限制措施,比如政府资金申请、税收优惠、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不过别担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修复渠道。只要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完成修复后,相关信息就会被及时移除,而且这些惩戒措施也会解除。 咱们在网购或者是直播带货时遇到的诚信问题怎么办呢?这次的《意见》特别提到了要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还有MCN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平时在网络上的表现都会被记录在案,平台会根据商家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管理。守法诚信的商家能享受到更多优惠便利,而违法失信的商家在平台规则内会受到限制。 目前有些企业办事效率不高是因为要到多个部门开证明。《意见》提出了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这些证明的做法,不少省份已经这么做了,“一网通办”非常方便。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咱们还得关心信用信息的安全问题。《意见》强调必须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防止出现过度采集或者违法泄露信息的情况。为此建立了追溯和追责机制来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 那么谁来决定什么是失信呢?《意见》给出了很明确的答案:制定失信标准和惩戒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才能成为依据。 如果说政务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组织信用还有司法执法体系信用是建筑的基石的话,《意见》就把这些基础打得更牢了。这就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给老百姓带来的实实在在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