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滥用与失责并存的问责偏差 以精准规范提升监督执纪公信力

问题——问责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既是压实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检验治理能力和作风建设的关键环节。当前,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出现偏差:有的问责主体缺位,对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把大问题拆小、把矛盾拖延;有的片面追求“立竿见影”,把督办转办要求简单等同于“必须问责”,出现“为问责而问责”的机械做法;还有的在程序上图快省事,调查取证不细不实,责任界定不清,处理尺度忽轻忽重,导致结论难以服众。党内法规明确要求,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原因——问责“走样”背后,既有认识偏差,也有能力短板。一是政绩观错位,把问责当成“立威”“交差”的工具,用数量和速度代替质量与效果;二是政策界限把握不准,未能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难以准确区分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与拒不执行等不同情形;三是专业化水平不足,少数办案人员调查思路不严谨、证据意识不强,导致事实链条不完整、程序衔接不规范;四是责任体系不清,个别单位以“问下不问上”转移压力,过度指向基层,造成权责不匹配、责任倒挂。 影响——问责失准会带来多重负面效应。问责不力,容易放任失职失责,削弱制度刚性,形成“破窗效应”;问责泛化,则可能挫伤干事创业积极性,诱发“多干多错、少干少错”的消极心态,推动基层以“留痕”代替落实。更重要的是,程序不严、认定不准会削弱纪律公信力,影响党员干部对组织处理的认可度,进而影响政策执行质量与治理效能。党纪条规对滥用问责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设置了明确处置路径,表达出问责必须审慎、必须精准的导向。 对策——提升问责质量,关键在于把“精准”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项细节。其一,坚持实事求是,把事实作为首要依据。启动问责调查后,应依规组建调查力量,依法依纪依规查清失职失责问题,不能仅因上级指示、部门建议就跳过必要核查,更不能牵强附会、刻意拔高。对已作出的问责决定,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程序不合规或处理不当等情况,应及时纠正,形成可纠错、可回溯的闭环机制。其二,严格做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精准区分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结合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和造成后果综合判定,防止尺度漂移。其三,完善程序规范,做到“求准不求快”。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审批报备、文书制作等环节要闭合运行,避免随意简化流程。其四,坚持问责与管理相统一。对尚未达到问责程度、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采取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不能以问责替代日常管理,更不能把问责当作推动工作的“万能钥匙”。其五,依法保障申诉复核渠道畅通。对非纪律处分方式的问责,被问责干部提出书面申诉的,作出决定的党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对纪律处分方式的问责,按党内法规规定权限程序办理复议复查,确保救济渠道可用、管用。 前景——随着党内法规体系健全,问责工作将更加注重质量与效果。下一步,推动问责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关键在于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标准:既要通过案例指导、业务培训提升办案能力,也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问责权被滥用;既要对失职失责保持压力,也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通过精准问责释放“严管厚爱”的信号,促使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放开手脚、积极作为。

问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精准度与公信力。只有每一起问责都经得起纪法检验、历史检验和群众检验,才能真正实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治理效应。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制度规范的持续完善与执纪能力的不断提升,正在共同推动监督体系更精准、更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