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呢,第155期的每周说法要和大家聊聊这个签订了入股协议,就一定能构成合伙关系吗的事儿。本来甲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黄某,还有王某这三个人就签了个入股协议书。本来大家以为会开开心心一起做生意嘛,结果情况挺让人意外的。协议里是说不超过24个月回本的,要是24个月分红不够本金,就由黄某把钱给补回来。回了本之后每个月还有分红呢。结果呢,王某还真拿出了80000元给黄某了。不过这个生意后来做得不顺利,王某把钱投进去之后也没啥动静了。后来王某就找黄某要钱了,黄某也不理他。没办法啊,王某就把黄某给告上法庭了。法官就说了个人合伙就是大家一起出钱、一起经营、一起赚钱、也一起承担风险的事儿嘛。 这个案子里面呢,法院说看《入股协议书》和微信聊天记录能看出来,王某在把80000元投入进去以后呢,就是想分期拿回本金和收益,他也没参与那个具体经营管理啊,也不承担啥风险的。所以他们俩之间就是看着像合伙吧其实不是合伙的关系。这其实是个民间借贷的问题吧。双方关于利润和分红的约定呢,其实就是借利息的意思咯,不过这个利息有点高了法院给调整了一下啦。生活中啊这种用投资、入股、合伙的名义做民间借贷的事儿也挺常见的吧。合同的性质主要还是看内容啦你说对不对? 法律规定就是这么说的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呢合伙合同就是两个以上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订立共享利益和风险的协议。合伙关系一般要满足共同事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还有共担风险这些要素呢。这个案子里《入股协议书》虽然名字叫入股协议但是其实没有王某入股并参与经营的意思啊。里面的“到期返还本金”、“保本保息”这些关键条款就符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吧,没有合伙关系里面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的属性啦。所以说法院就给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就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给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嘛。 所以大家以后在签合同的时候可要擦亮眼睛啦,别把这个搞混了哈。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可真多呢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