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网络贩卖淫秽视频获刑 依法严惩网络色情犯罪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贩卖淫秽物品案件;被告人陈某因利用互联网平台贩卖淫秽视频,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虽然涉案金额仅123元,但这起案件深刻反映了互联网时代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陈某是广东茂名籍"90后"男子,小学文化程度,从事自由职业。2025年7月,他利用百度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绍兴上虞的孙某看到广告后与其联系,双方协商后孙某支付123元购买视频。陈某随后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发送了163部视频文件,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这些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公安机关主动出击,8月21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民警赴广东茂名将陈某抓获。案件随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虞区检察院认定陈某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行为性质恶劣,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然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获从宽处理,但考虑到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2025年12月23日,上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3元。 这起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互联网的便利性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作案工具。通过网盘、社交平台等应用,犯罪分子可以跨越地域限制快速传播违法内容,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一些不法分子对法律敬畏不足,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涉案金额小就不会被追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从法律角度看,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无论获利金额大小,只要实施了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淫秽物品的传播会污染社会风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这是法律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原因。 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严肃处理,充分说明了国家依法治理互联网违法犯罪的决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网络平台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互联网违法内容的监测、举报和查处力度,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形成了公安、网信、文化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无论获利多少、传播规模大小,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净化网络生态既需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高压打击,也需要平台守土尽责和公众共同参与。唯有多方协同、持之以恒,才能建设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