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如厕解雇案"引热议 法院判决厘清劳资权益边界

近日,两起表面相似、结果却截然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两案,均涉及员工因如厕问题被解雇,但法院作出了相反判断。南通案中,员工刘某在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日最长达6小时21分钟。法院认定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构成变相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北京案中,员工李某系消防中控员,因突发腹痛提前联系同事顶岗后如厕仅3分钟,却被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解雇。法院认为属于正常生理需求,且员工已履行报备与交接义务,判令公司赔偿6.2万元。两案分歧的核心,在于对劳动者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法院综合考量三项关键因素:其一,主观意图,是否存在逃避工作的故意;其二,行为合理性,如厕时长与频率是否符合常情;其三,岗位属性,不同岗位对在岗连续性的要求不同。此类差异化认定既保障劳动者基本尊严与生理权利,也兼顾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权。值得警惕的是,两案之所以引发讨论,恰恰在于连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需要通过司法来划定“合理边界”,折射出现实职场管理中的一些症结。就李某案而言,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有边界。即便是消防中控员等对在岗要求较高的岗位,也不能把员工当作没有生理需求的“机器”。员工为满足基本需求,只要完成必要报备并妥善交接,应当获得应有的理解与保护;过度苛刻的制度不仅缺乏基本的人性尺度,也可能触碰劳动法底线。就刘某案而言,劳动者权利同样有边界。以生理需求为名规避劳动义务、长期脱岗的行为,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法律保护的是正当权利,而非借权利之名行懈怠之实。更值得追问的是,为何会出现“在厕所待6小时以上”的极端情况?不少时候,这并非孤立现象,而与高压工作环境、员工心理困境对应的。对一些职场人士而言,卫生间、茶水间除了满足基本需求,也成了短暂喘息、调整情绪的空间。但当这种“逃离”超出合理限度,就会转化为消极怠工。更常见的情况是,人坐在工位上,状态却早已“离线”。为了凑在线时长而磨洋工、假装忙碌、假装加班,却不以产出为目标。这类难以量化的变相旷工,往往才是影响效率的主要原因。其背后常见的诱因,是管理方式偏重考勤与在线时长,以不信任为前提强化监管。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员工在长期压迫中消耗热情,效率下降,离职率上升。相较之下,一些企业的治理思路更具参考价值:推行更灵活的办公安排,提供必要的休息与运动空间,回应育儿等现实需求,并将考核重心放在结果与效率而非工作时长。规则清晰、评价聚焦产出,员工更容易专注工作,团队凝聚力与满意度也随之提升。社会期待劳动者尽责敬业,但如何最大化激发积极性,同样是用人单位必须面对的课题。管理的关键在于把握权力与信任的尺度:握得太紧,往往失之更多;适度放手,反而更有利于稳定与效率。

“如厕离岗”之争看似细小,却触及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尺度:制度如何对待人的正常需求,管理如何在效率与尊严之间找到平衡。法律给出的不是“统一分钟数”,而是强调合理性、必要性与程序性。把规则讲清、把尊重落到日常、把效率落在结果,才能让劳动者安心工作、让企业稳健运行,也让劳动关系在法治轨道上更有温度、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