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事要从1993年说起。当时张先生和父亲张某国都在甲公司上班,单位把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公房分给了张某国家庭居住。张先生一家三口和父母就一起住在了这里。到了1998年张某国去世了,甲公司开始搞房改售房。因为房子还是登记在张某国名下的,张先生就把自己的名义顶替过去,和甲公司签了《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房款也全是他出的。后来拿到的房产证也是写在张某国的名下。张先生一直跟母亲住在这里,养老送终都是他一个人操持。2006年的时候,张先生的两位兄弟特意写了个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把一号房屋过户给他,没有别的意见。那时候老太太还在,他也没急着去办手续。结果等到2020年老太太走了以后,那两个兄弟又变卦了,不肯配合过户。张先生没办法,就把两个兄弟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还是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判决书里说,那套房子虽然一开始是单位分的公房,但张某国去世的时候还没买下产权,他的权益本来就应该是属于他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买房合同虽然是写在张某国名下签的,可是他签约前就已经不在人世了,根本没能力缔约。再看钱是谁付的、合同原件是谁拿着、房子是谁住的这些事实,法院认定其实掏钱买房的是张先生本人。至于2006年那份“证明”的法律效力也挺大,两个兄弟当时是亲笔签名同意把房子归张先生的,他们现在说自己是签了张白纸没道理也没人信。这份证明算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诚信这方面也很重要。张先生一直把老太太赡养得好好的,尽了全部义务。两个兄弟现在反悔不守信用,那肯定不行。法院最后就认定这房子的实质性权利在张先生手里。这种官司在北京还是挺常见的,关键在于怎么组织证据和怎么定性法律关系——光看登记信息是不够的,必须把真实情况还原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