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能否被安乐死

植物人能否被安乐死呢?这个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尽管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努力下,目前对这个问题仍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胡云腾教授表示,中国在医疗技术、医生职业道德和社会共识这三个方面还没有达到实行安乐死的条件。陈泽宪主任也指出,社会对于立法的需求还不成熟,伦理与法律上的障碍依然存在。尽管有这些观点存在,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目前在中国给植物人实施安乐死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法律和伦理上有三条严格的红线:主体缺失,病人无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手段非法,主动终止生命被视作故意杀人;价值违背,生命尊严不可交易。因此,对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并不是一个道德选择问题,而是铁定的犯罪行为。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蒲连升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蒲连升医生根据患者儿女的请求给患者注射了冬眠灵进行安乐死,最终他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然而他还是获释了,因为法院认为冬眠灵并不是致死主因危害不大所以不构成犯罪。这也说明了法律对于安乐死持保守态度并没有真正放宽标准。 除了蒲连升案之外还有许多类似的案件发生。例如江西龙南县70岁农民钟义纯帮好友曾庆香“安乐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甘肃贾正武助妻自杀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五年。 人们普遍认为只有那些身患绝症且无法忍受痛苦、生不如死的人才能实施安乐死。但是按照国际通用定义来说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身患不治之症并且处于垂危状态;第二是精神与躯体极端痛苦;第三是病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并且医生认可。任何一条条件不满足都不能构成合法安乐死。 尽管科学技术在进步,但我们还需要更多时间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安宁疗护和生前预嘱等方式来帮助病人在没有痛苦中离世。这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替代方案,并且可以避免一刀切式地处理问题。 总之给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在中国是绝无可能的事情。虽然社会对于立法需求存在差距和困难但我们不能忽视科学和希望仍在那里等待我们去发现和实现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