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建设正处于应对挑战与完善自身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6%。这个增幅既反映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持续进步,也深刻折射出当前外部制裁压力加大、中国企业加速国际化发展的现实背景。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涉外法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搭建。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及首例案件的成功落地,标志着我国应对"长臂管辖"上有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更完善了这一制度体系。然而——从实践层面看——这些法律工具的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增强。 当前涉外法治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律规定的具体化程度不足。虽然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已构建了反击"长臂管辖"的制度骨架,但具体实施中,企业对适用情形、后续措施、审结周期等仍缺乏明确预期。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适用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案件,为企业全额追回8600余万元人民币,这一成功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立法与司法部门应协同发力,系统总结案例经验,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申请反制禁令的流程、法院审查标准及违反阻断规定的法律责任,使法律规定进一步具现化为实际行动中的有力工具。 第二个突出问题是出海企业的合规与风险意识相对薄弱。许多企业存在"重业务、轻合规"的现象,往往在遭遇合同被毁、货款被扣或卷入制裁调查时,才仓促寻求法律救济。这种事后补救不仅成本高昂,效果也往往不理想。预防为主的合规引导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可联合商务部门、行业协会,针对重点行业和国别发布出海风险提示与合规指南,通过中英文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帮助企业学会运用合同条款、贸易术语进行事前风险切割,形成主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个关键领域是国际司法协作的深化。近年来,国际经贸领域各国监管规则复杂多变,传统国际经贸秩序面临重大调整。虽然我国审结涉外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但判决的执行落地往往受到严重制约。外国司法机关可能出于各种动机,对我国法院的判决设置障碍或消极应对。此外,尽管我国已形成诉讼与调解、仲裁并存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多元机制,但仍存在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跨境调查取证困难、商事判决互认不足等程序壁垒。打破这些限制需要双管齐下:一上深化双多边司法合作,结合高层交往和重大外交议程,商议签署和更新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另一方面,要敢于运用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工具,对损害中国主权和发展利益的外国行为依法进行必要反制。前期某外国公司以合作的中国公司受制裁为由拒签提单,我国公司申请下,法院出具强制令责令其交付提单,并判令赔偿损失,这一案例对其他试图落井下石的外国公司起到了有力震慑。 第四个重要上是人才队伍建设。涉外法治案件涉及多国法域、国际制裁等复杂因素,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专业素养要求极高,对应的人才在司法机关、法律服务市场和企业内部仍属稀缺。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制裁诉讼案件充分说明,司法人员需要迅速理解国际背景,准确适用国内新法,并巧妙运用诉前扣押船舶等多种程序工具。建设长期、系统的人才工程与成长环境是当务之重。有关部门可尝试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认证与培训体系,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同时加强在职法官的国际化培训;法学院校可适度增设相关课程,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形成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梯队。 涉外法治建设并非某一领域的单兵突进,而是一项涵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环节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强化法律武器的可操作性、提升企业合规意识、深化国际司法协作、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立体化、多层次的协同机制,才能持续维护好国家和人民利益,打好涉外法治的硬仗。
涉外法治建设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盾牌,也是企业出海的导航仪。在单边主义抬头的国际环境下,我国正通过制度创新与能力建设的双轮驱动,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治体系。未来随着配套措施持续完善、国际合作纵深推进,这套体系不仅能为市场主体撑起“保护伞”,更将为全球治理贡献东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