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测评被“引导”变更致巨亏,大兴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老年客户损失

金融消费纠纷中,"适当性义务"是金融机构必须恪守的法定责任。近日,北京大兴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再次强调了这个原则的重要性,也为广大老年投资者敲响了警钟。 事件的起因看似简单。两年前,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理财经理向其推荐了一款中高风险基金产品,并口头表示风险不大、比较稳健。然而,当理财经理了解到王女士此前的风险测评等级为稳健型、不符合购买条件后,便指导她重新进行了一次风险测评。结果在短短一天内,王女士的风险等级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从而"符合"了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随后,王女士在理财经理的陪同下,通过手机银行一次性投入200万元购买了该基金产品。 这笔投资最终以失败告终。持有近两年半后,王女士赎回时发现本金亏损高达85万余元,损失比例达43%。这与理财经理最初承诺的"稳健""风险不大"形成了鲜明对比。王女士随即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银行在庭审中进行了辩解。其主张王女士购买基金前的最新风险测评结果为成长型,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购买是通过手机银行自主完成,银行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因此亏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这一辩词看似有理有据,但经不起法院的深入审查。 法院的调查发现了三个关键问题,揭示了这起案件的本质。 首先是风险测评的异常。王女士在购买基金前一天的柜面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第二天通过手机银行的测评结果却变成了成长型。两份测评问卷在家庭年收入、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核心问题上存在巨大差异。结合王女士71岁的年龄、职业背景、录音证据等材料,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第一次测评结果为准。 其次是销售流程的违规。虽然购买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但整个过程在理财经理的现场陪同下进行,地点却在银行网点附近的餐厅。根据涉及的规定,银行销售产品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销售专区进行,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本案中理财经理将客户引至场外完成交易,且未进行"双录",明显违反了规范要求。 第三是适当性义务的缺失。银行将中高风险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未能证明已向其完整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也未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直接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银行赔偿本金损失85万余元。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该案反映出当前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销售指标,对老年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不够充分,甚至存在诱导、指导投资者篡改风险测评结果的行为。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老年投资者由于信息获取能力相对较弱、风险识别能力有限,更容易成为不规范销售行为的受害者。 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了对老年投资者的三点建议。一是如实填写风险测评,根据自身年龄、收入、投资经验等真实情况独立完成,切勿为购买产品虚假填报。二是坚持合规渠道购买,务必在银行销售专区办理理财业务,留意"双录"流程,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要及时保存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三是拒绝盲目跟风投资,对看不懂的产品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可请家属协助或要求银行人员通俗解释,核实产品风险等级后再做决策。 有一点是,法院同时强调,投资者因自身故意虚假填报测评、忽视风险提示导致的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这表明法律保护并非无原则的,投资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理性投资责任。

这起案件凸显了金融适老化服务的紧迫性;在资管新规全面实施的背景下,金融机构既要守住风险匹配的合规底线,也应建立更有针对性的老年群体保护机制。只有把“稳健”落到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的具体操作中,才能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与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