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湖北宜昌有一起涉案金额超过三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法庭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被告人无罪。这次事件牵动了不少眼球,因为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判定,被告闵某某没有犯被控的罪行。 这事还得从几年前说起。2012年,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园项目在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动了,闵某某是项目的负责人。当时他向公众公开承诺,要保证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但是后来项目进展不顺利,遇到了很大的资金困难。据了解,由于项目资产还没完全形成,正规银行不肯放款,闵某某只能通过高成本的民间借贷筹集资金,结果企业负担太重,到了2015年前后这个项目就停滞了。 闵某某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起诉,检方指控他用高额利息和佣金吸引公众存款。起诉书中提到这笔钱涉及的人很多、时间跨度也长、金额巨大。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多次审理后做出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不合法、宣传公开化、承诺利诱性还有对象社会性。经过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完整证明这四个条件都满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法庭给了闵某某一个无罪判决。 宣判后审判长告知了各方上诉的权利。消息传出后,不少出借人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满意。不过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次判决并不是认可闵某某的经济行为,而是根据现有证据做出的司法判断。针对这个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表示他们坚持认为被告有罪,并透露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是否提出抗诉。 这个案子从立案侦查到一审审理用了很长时间。它不仅关系到法律条款的适用和证据规则的掌握,还牵扯到很多群众的利益和地方金融风险的化解。宜昌三峡坝区法院对这次案子的处理,展示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 这次事件给大家提了个醒: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很大。健全金融监管、引导资本健康流动、从源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红线不容触碰,司法公正也会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