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判决书,再次将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法律边界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这起看似普通的情感纠纷背后,折射出当前婚恋观念变迁与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于2024年10月中旬确立恋爱关系。
在短短四个月的交往中,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罗某转账,并购买了黄金手镯、手机等物品,累计支出82980元。
2025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梁某随即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全部财物。
罗某则辩称,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属于正常交往,自己也曾回赠金饰、购买衣物,并在拜访男方母亲时赠送护肤品。
她强调从未主动索要财物,所有赠与均出于梁某自愿,分手系双方性格不合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的转账中包含520元、5200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应视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仅判决罗某返还转账款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关键证据。
聊天记录显示,梁某曾明确表示"我只有娶老婆的钱,没有伺候人的钱",并称"现在的付出是为以后的长久打基础"。
罗某在收到购买手镯和车辆的承诺后回复"我考虑一下",表明其明知对方赠与目的。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手机9520元、黄金手镯34774元等大额支出,远超梁某月收入6000元的经济能力,明显超出普通恋爱交往的合理范畴,应当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鉴于双方婚约目的未能实现,罗某应当返还相关财物。
最终判决罗某在原判基础上,另需返还44294元,合计返还金额超过5万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恋爱期间财物性质的精细化认定。
民法典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关键在于区分一般性赠与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前者如日常消费、节日红包等,体现情感维系功能,通常不予返还;后者如彩礼、大额贵重物品等,具有明确的婚约缔结目的,在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
本案的裁判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法院综合考量了赠与金额与赠与人收入的比例关系、双方聊天记录中体现的真实意图、财物的性质和价值等多重因素,既保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正常恋爱交往的过度干预。
这种审慎平衡的司法态度,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反映出部分年轻人在婚恋观念上存在偏差。
过度物质化的交往方式,不仅增加了感情的经济负担,也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建立在真诚、平等基础上的情感关系,才是婚恋交往的应有之义。
恋爱是情感互动,不应被“账本化”,但涉及大额财物时也不能脱离规则与边界。
该案二审改判体现了对目的性给付与一般赠与的区分思路:既尊重正常交往的情感属性,也强调证据与合理性审查。
对公众而言,理性消费、清晰沟通、妥善留证,既是对彼此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对社会而言,推动形成健康婚恋观与规范交往方式,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分手算账”的纠纷与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