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辅助驾驶普及背景下,“人机责任”边界亟须司法明晰。近年来,具备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等功能的辅助驾驶加速进入大众出行场景,部分驾驶人对系统能力产生误判,出现启用功能后玩手机、长时间不接管,甚至离开主驾驶位等危险行为。个别人员为规避车辆安全提示,购买并安装可模拟握方向盘状态的非法装置,使车辆处于事实上的“无人监管”状态,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新的风险点。此次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正是对上述新型风险的回应。 原因——技术属性决定“辅助”边界,叠加侥幸心理与违规改装放大风险。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0—2级界定为驾驶辅助系统,核心前提是驾驶人持续监控、随时接管。此类系统受传感器能力、算法识别、道路施工与复杂天气等因素影响,无法在所有场景稳定应对突发情况。另外,一些驾驶人对“自动驾驶”概念理解模糊——夸大系统能力——把“辅助”当“替代”,并在饮酒等不适宜驾驶状态下寄望系统“兜底”。更值得警惕的是,利用“智驾神器”等装置绕过监测,实质上削弱了系统为防止脱手而设置的安全闭环,使风险从“注意力分散”升级为“失去监管”。 影响——对公共安全危害显著,也为执法司法提供可操作的裁判规则。该案事实显示,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驾车,后再次驾车离开小区,启用车辆2级辅助驾驶并设置目的地,使用私自加装的装置规避系统对手握方向盘的监测,随后坐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至目的地附近停下并因挡道引发群众报警。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法院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案例强调:即便在启用辅助驾驶、甚至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的情况下,只要车辆属于需要驾驶人监管的辅助驾驶等级,行为人仍是驾驶主体与责任主体。这个裁判要旨有助于统一认识,防止将“技术介入”误读为“责任转移”,也为治理“人不驾车但车在行驶”的新型违法提供明确标尺。 对策——以“责任不脱离”为主线,强化法治约束与综合治理。一是强化公众教育,纠正概念混用。应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普法,明确0—2级为驾驶辅助、驾驶人必须保持注意并随时接管,避免将市场宣传中的“智驾”简单等同于“自动驾驶”。二是严查醉驾与危险驾驶叠加行为。对醉酒启用辅助驾驶、“脱手脱眼”、离开主驾驶位等情形,应依法从严认定与惩处,形成震慑。三是加强对非法配件的源头治理。对销售、安装用于逃避安全监测的装置,应通过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动,依法查处,压缩灰色产业空间。四是推动企业完善技术与提示。车企应在系统设计上强化退出机制与风险提示,提升对异常驾驶姿态、长时间不接管等行为的识别与处置能力,同时在用户培训与交付环节强化“责任告知”。 前景——辅助驾驶将长期发展,但法治底线必须清晰稳定。随着智能网联技术演进,更高等级自动驾驶在特定场景将逐步落地,但在现阶段,辅助驾驶仍以“人类驾驶为主、系统辅助为辅”为基本形态。司法机关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则,有利于形成稳定预期:技术进步不意味着责任空转,驾驶人对车辆运行安全的注意义务与控制义务不能因启用功能而减免。未来,围绕不同自动化等级的权责划分、违规改装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领域,预计将出现更细化的规则供给,以适应新技术场景下的公共安全治理需求。
技术进步为人类生活带来便利,但便利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辅助驾驶系统的出现改变了驾驶方式,但改变不了驾驶人对道路安全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指导性案例用一个具体的判决回答了一个时代问题:新技术不能成为新的法外之地。对每一位驾驶人而言,无论车辆配备了多么先进的智能系统,安全驾驶的责任始终在自己肩上。只有当全社会都认识到此点,才能真正让新技术成为安全出行的助力,而不是风险的放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