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封闭令下仍“拆封作业”,高危环节埋下事故隐患 2021年6月,玉山县应急管理部门向当地某矿山企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要求对涉及的地表矿洞立即封闭并限期落实。此后,企业以雨季排水设备需要维护、矿洞被淹可能造成损失为由,安排管理人员组织工人进入约150米深的井下更换水泵。作业过程中,现场违规用木板隔挡矿渣。木板因长期浸水霉变破损而断裂,矿渣瞬间涌入并围困井下人员,造成一名工人轻伤一级。 这起事件表明,在矿山等高危行业,绕开许可要求、忽视封闭管理、简化防护措施的“临时处置”,很容易演变为事故。 二、原因:经济压力叠加侥幸心理,安全管理失守在“关键一步” 从案件链条看,事故并非单一因素引发,而是多重问题叠加所致。 其一,风险评估缺位。雨季排水确有紧迫性,但企业未依法履行重新审批、论证和安全措施确认程序,而是采取“先排水后补手续”的做法,导致作业既不合规也不安全。 其二,安全设施和现场管理薄弱。井下围挡、防护等临时设施被木板替代,本就不适用于高危作业环境;木板受潮后强度下降的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处置,反映出日常检查、设备维护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 其三,责任链条传导不畅。管理人员在明知封闭要求的情况下仍组织入井,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封闭令的刚性约束认识不足,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压实到“不能做、做不了”的程度。 三、影响:轻伤背后是“现实危险”,法治对冒险作业明确划线 案件处置中,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在安全生产许可到期且已被责令封闭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仍组织进入矿洞作业,属于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直接伤害后果虽为轻伤,但法律评价重点不止于既成结果,更强调行为造成的“现实危险”。矿山井下空间封闭、逃生困难,一旦发生塌方、涌水或设备失效,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司法机关对“无证下井”“封闭令下仍作业”等行为的严格定性,反映了对高危行业源头防控、前端治理的导向。 四、对策:宽严相济不等于放任,整改监督成为“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在处理方式上,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救助伤员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处理并非弱化安全生产责任,而是在依法追责与修复社会关系、推动企业整改之间作出平衡。 同时,检察机关针对企业仍存在的安全隐患,向有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形成联合整改闭环:一是完善防坠落等安全防护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二是建立与矿山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处置预案,提高突发险情响应能力;三是加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与考核,确保“懂风险、会管理、能决策”;四是在达到法定条件后依法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许可管理和封闭要求。 从治理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部门联动”的组合,突出以案促改,把执法司法的事后处置转化为推动前端预防的抓手。 五、前景:把许可当作生命线,推动高危行业从“被动整改”走向“主动合规” 当前,各地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矿山领域风险集中,更需要把制度要求落实到每一次作业审批、每一次入井作业、每一次设备维护中。类似案件提示:许可不是可有可无的手续,封闭不是可以变通的安排,防护也不能用“临时材料”将就替代。 下一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是减少冒险作业的关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许可证到期、停产整顿、封闭管理等环节的动态巡查与信息共享,防止“纸面封闭、实际作业”;企业也应把合法合规作为经营底线,遇到雨季排水等紧迫需求时,通过依法申请、专业评估和规范作业化解风险,杜绝侥幸心理突破安全红线。
从玉山这起案件可以看到,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仅是行政审批凭证,更是守护生命的法律屏障。当“拆封排水”的侥幸心理遭遇“现实危险”的司法认定,企业付出的代价往往远超短期收益。只有把“许可红线”落实为日常管理底线,才能避免疏忽滑向刑责,真正守住安全生产的法治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