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猥亵7岁女童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检方抗诉指一审量刑偏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2日对一起猥亵儿童案进行了二审审理。该案由郑州市上街区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殷某某因公共场所猥亵不满12周岁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进入二审程序,当日开庭后未当庭宣判。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4日,60岁的殷某某在郑州市某小区大门口与孙子玩耍时,诱骗被害女童进入小区花园。在花园亭子旁的木凳上,殷某某对女童进行了猥亵行为,直至女童喊叫拒绝后才停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在量刑时考虑了多个从重处罚情节:被害人系不满12周岁的儿童、被告人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犯罪发生在公共场所当众进行。综合这些情节,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宣布后,受害人家属认为量刑明显过轻,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但最终判处的刑罚与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不相适应,符合抗诉条件,遂于2025年11月14日决定抗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受理了此案,并将二审开庭时间定在2月2日。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专业人士指出了现行法律的涉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猥亵儿童罪的基本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当猥亵行为具有特定情节时,处罚应当提高: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均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深入明确,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或严重后果的情形,以及采用生殖器以外身体部位或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及"猥亵手段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12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且具有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都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受害人代理律师在二审庭审中指出,一审判决的量刑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符合,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是否正确展开了激烈辩论。 该案的处理过程反映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上,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总体规范,但具体量刑时,对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偏差。另一上,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机制对不当判决进行监督纠正,表明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法治原则的坚守。 二审法院未当庭宣判,说明该案在量刑问题上确实存在需要深入研究的法律问题。二审法院将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无论最终判决如何,该案都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产生指导意义,进一步推动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的统一适用。

这起案件的司法进程折射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优化的过程。如何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既体现法律威严又彰显司法温度,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案最终判决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示范效应,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