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恋爱关系终止后补偿协议是否当然无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典型案例中指出,恋爱或同居关系解除时签订的补偿协议,并不必然属于“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会围绕签订背景、过错事实、协议内容、形式要件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进行综合审查。只要协议依法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认定有效并予以执行。 原因——过错侵害与诚信缺失叠加,争议聚焦“真实意思”与“公序良俗” 典型案例显示,李某(男)与张某(女)曾为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双方分手前签署《分手协议》,约定李某在恋爱期间仍与他人交往,并将疾病传染给张某,导致其身体受损。李某承诺向张某补偿50万元,按每年5万元分10年支付。协议签订后,李某未按期支付首笔款项,张某起诉要求支付补偿并主张逾期利息。李某则辩称协议不真实、系受胁迫签署,50万元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分手费”,主张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协议由李某书写,且有双方签名、手印,形式要件齐备;第二,李某主张受胁迫但未能提供证据;第三,结合双方关系基础、共同生活事实以及协议所载明的过错与损害结果,该补偿约定有明确的现实背景和指向,并非单纯以恋爱关系为由索取财物;第四,即便存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依法也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事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而李某在诉讼中亦未依法主张撤销。综上,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决李某一次性支付50万元,并按到期款项分段承担逾期利息。 影响——以规则厘清边界,强化人身权益保护与契约履行预期 该案裁判要点主要体现在两上:其一,恋爱关系并不意味着权利义务可以被忽略。恋爱、同居期间一方因过错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不因关系解除而消失;当事人通过协商对损害后果作出补偿安排,依法应予保护。其二,依法成立的协议具有约束力。若仅以“分手”为由否定所有补偿约定,容易削弱诚信履行的预期,也不利于受害方获得救济。通过对“合理补偿”与“以不当名目牟利”的区分审查,司法更明确了意思自治的边界和公序良俗的尺度,为同类纠纷提供更明确的裁判参照。 对策——完善证据意识与风险防控,推动纠纷前端化解 从纠纷治理角度看,一方面,当事人协商补偿时应尽量确保条款合法、清晰、可执行,明确补偿事由、金额依据、支付节点、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必要时保留沟通记录以及就医、检测等材料,提高证据完整性。另一上,若主张“被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应在法律框架内及时提出,并依法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避免以笼统否认的方式对抗已签署的协议。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也可加强普法,引导公众重视恋爱关系中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倡导平等、尊重、负责的交往理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和情绪对抗带来的二次伤害。 前景——以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健康婚恋观与法治共识 当前,恋爱同居期间的侵权、补偿与财产纠纷类型多样,且常伴随较强情绪对立。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发出明确信号:依法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同时防止以不当名目牟利;强调诚信守约,也强调对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可以预期,随着裁判规则进一步细化、社会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类似纠纷将更注重证据与规则,无论协商还是诉讼都将更趋理性,从而推动形成更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并夯实社会诚信基础。
诚信是民事交往的底线,也是社会关系稳定的重要支撑;对因过错造成他人健康与权益受损者,依法承担责任、依约履行承诺,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基本的道德自觉。通过个案裁判明确规则边界、以典型案例引导社会预期,有助于推动形成平等、尊重、负责的交往观念,促进更健康、更文明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