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一位71岁的王女士,她和银行理财经理达成协议后,把自己手里的200万元一次性投进了基金里,没曾想,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这笔钱亏了85万元。之后王女士把银行告到了大兴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查清楚了三件事:第一,在买基金的前一天,王女士已经在银行柜面做过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为稳健型;然而,第二天她通过手机银行做的测评结果却变成了成长型。两份问卷里的答案在收入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上有很大不同。结合王女士71岁的年纪和她的背景情况来看,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代表她的真实意思,应该以第一次的稳健型为准。第二是销售过程违规。虽然购买是在手机银行上完成的,但理财经理是把王女士带到了网点附近的餐厅里进行操作的。根据规定,银行在营业场所销售产品必须在专区进行并且全程录音录像,可这次没这么做。第三是银行没履行适当性义务。把中高风险的基金卖给一个风险承受能力只有稳健型的老年人是不对的,而且银行也没能证明自己把所有情况都告诉给王女士了,也没留下录音录像作为凭证。 法院认为银行的操作有问题和王女士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关系,所以判决银行赔偿85万余元本金损失。因为银行违反了“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这一规则,所以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女士起诉后,北京大兴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银行操作违规、存明显过错、赔偿本金损失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