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听众,咱们聊聊最高法执行局刚刚发的这个刑事财产执行新规,这五大焦点赶紧划重点。 头一件事儿,这钱到底归谁管?罚金、没收财产、退赔的钱、随案带过来的赃款赃物、供罪犯作案用的家伙什儿,还有能继续追缴的案子,全都得归法院执行局来操办。那些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款已经进了民事执行的大箩筐了,这次就不再把它算进刑事裁判财产执行这块儿了,免得两边重复立案、重复查控。 第二件事儿,查封的财产以后谁来接盘?以前侦查机关封的东西,法院接手的时候经常手续不齐全,搞得两头都挺难办。现在好了,新规一句话把这个漏洞给堵死了。法院能直接把侦查机关封的东西处置掉,不用等着对方解除手续;续封的顺序也得和侦查机关的顺位一致;要是有案外人对侦查查封有意见,都交给执行机构统一审查。这下“公章依赖症”算是彻底没了。 第三件事儿,没收财产得怎么个没收法?被执行人的家人的财产和他刑满释放后新赚的钱一律不动。没收财产必须得“对号入座”,只动他个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如果刑事裁判没说某笔财产违法,那就是推定它合法的。万一法院把家人的或者刑满后新弄的财产给没收了,那不就把人家改过自新的机会给堵死了吗?还有单处罚金的案子也得留条后路,得给被执行人还有他要扶养的家属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至于留多少、留多久的标准,等各地摸索出经验了再统一规定。 第四件事儿,赃款赃物到底能追多少?收益也得算进来。不管本金变成了什么样子、生了多少利息、租金或者股金分红这些物质利益都得算在内。要是被执行人把赃款拿出来单独买房投资了,不能只盯着本金这一块儿追;要是跟合法财产混在一块儿投资了,也不能把房子一卖了事,只能把赃款对应的份额和收益都给找回来。这些收益原则上都得上缴国库。发还给被害人的钱也得按刑事裁判确定的实际损失来算,像迟延履行利息这种额外的赔偿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第五件事儿,钱的先后顺序该咋排?新规说了“三步走”:责令退赔排在第一位——得先把被害人的权益保住;没收财产排在第二位——一次性把被执行人现在的合法财产全都清理干净;剩下的财产再按顺序分配——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依据按法律顺序依次受偿。一句话,“先赔后没、先公后私”,既能让受害者赶紧拿到钱回血,也给服刑人员留条回归社会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