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大爷生鲜”因近似使用“钱大妈”标识被判侵权,二审维持停止使用并赔偿

一个叫"钱大妈"、一个叫"钱大爷",两家生鲜店因商号相似对簿公堂。

这起看似简单的商业纠纷,实则涉及商标权保护、企业字号规范使用等重要法律问题,最终在法院判决中得到明确界定。

问题的症结在于商号的近似性与竞争关系的重合。

钱大妈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系"钱大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第35类服务项目,并已获得有效期保护。

钱大爷生鲜店则成立于2021年8月,在其店铺招牌、收款二维码、购物小票等多处使用"钱大爷""钱大爷生鲜"标识,主要经营生鲜肉、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店铺相邻而设,经营范围高度重合,这使得商号的相似性问题更加凸显。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基于三个核心认定。

首先是商标近似的确立。

被诉侵权标识"钱大爷"与"钱大妈"注册商标相比对,文字、读音高度近似,仅最后一个字存在差别。

结合"钱大妈"商标已建立的知名度,这种使用形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构成商标近似。

其次是服务类似性的判断。

钱大爷生鲜店向消费者提供的猪肉、蔬菜等生鲜产品销售服务,与"钱大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构成类似。

第三是竞争关系的确认。

两家企业均从事生鲜产品销售,应认定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同样有据可循。

钱大妈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多种途径持续对"钱大妈"进行宣传推广,获得相应荣誉,使得"钱大妈"字号已与该公司建立起紧密、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

作为同行业后来者,钱大爷生鲜店在注册企业名称时理应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进行合理避让,但其仍将"钱大爷"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并使用,这种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让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钱大爷生鲜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钱大爷"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万元。

钱大爷生鲜店不服提起上诉,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的一致判决充分说明了该案的法律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准确。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在当前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经营者试图通过使用与知名企业字号相近的名称来"搭便车""傍名牌",以期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法官佘丽萍特别提醒,企业在选择字号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避免使用与知名企业字号近似的名称,否则将面临停止侵权、变更登记、赔偿损失等多重法律后果。

从更深层的意义看,这起案件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日益凸显。

保护这些无形资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院通过这起案件的判决,进一步规范了商号的使用秩序,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通过司法裁判确立了市场竞争的规则边界。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此类判决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应当以此为鉴,在品牌战略中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