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民警徇私枉法案终审维持原判 六年伤害案迟滞暴露执法漏洞

问题:一起本应依法进入刑事程序的伤害案件,最初却以治安案件处理并结案,导致刑事追诉明显滞后。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0月8日晚——戴某民因情感纠纷与张某娟发生争执,持刀将其刺伤。被害人入院抢救,诊断涉及胸部刀刺伤、左肾贯通伤、肋骨骨折等。随后在基层办理环节,案件未按规定启动或引导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亦未依法转立刑事案件,仅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理,并以当事人签署“不要求追究责任”等声明结案。直至2024年5月,经鉴定被害人膈肌破裂修补、脾切除、胰腺修补、左肾修补等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法院后判处戴某民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同时,参与办理的张某、赵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刑,二审维持原判。 原因:该案暴露出个别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程序观念缺失与“人情干预”叠加的风险。裁判认定,时任分管治安的张某在接到所长指示后安排以治安案件办理;具体承办民警赵某明知伤情可能达到轻伤以上、涉嫌刑事犯罪,仍在指示下消极侦查,未按规定开具鉴定委托书、未告知被害人依法鉴定的权利、未将案件转入刑事程序。更值得警惕的是,在所谓“照顾”“和解”的导向下,办案机关制作并让被害人签署不再追究法律责任的声明,将“私了”结果置于程序正义之前。法院据此认为,两人虽未直接接受请托,但在明知指示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时仍予执行,主观上具有徇情故意,客观上实施包庇行为,构成徇私枉法。 影响:一是对被害人权益造成二次伤害。伤者在重伤后果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获得刑事追诉保障,有关救济、赔偿与司法确认被迫延后,公平正义的实现周期被拉长。二是对社会法治信心造成损耗。公众对“持刀伤人为何仅拘留罚款”的疑问,本质上指向执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三是对基层执法体系敲响警钟。治安与刑事案件衔接、伤情鉴定启动、案卷质量与流程留痕等关键节点,一旦因人情或惰政出现偏差,既可能放纵犯罪,也会使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刑事后果,形成严重负面示范。 对策:从制度与执行两个层面同步发力。其一,严格落实案件性质认定与转立机制。对使用凶器致伤、住院抢救、疑似轻伤以上等情形,应启动刚性审查和复核程序,明确由法制部门或上级业务条线进行把关,防止“以治安代刑事”。其二,规范伤情鉴定告知与委托流程。办案环节应确保权利义务告知到位、鉴定委托文书齐备、节点可追溯,杜绝以“当事人不鉴定”为由规避刑事责任。其三,强化对“和解”与赔偿的边界认知。民事赔偿、刑事追诉各有功能,赔偿不能替代追诉;对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坚持依法追究原则,防止通过声明、协议等形式变相免除刑责。其四,压实领导责任与监督责任。对以口头指示干预案件定性、推动违法结案的情形,应完善记录报告制度,健全问责链条,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约束。其五,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与纪律教育,围绕案件转立、证据标准、文书规范、执法风险开展常态化培训与案卷评查,以专业化减少随意性。 前景:随着执法司法责任体系不断健全、裁判文书公开与监督机制持续完善,类似案件对“程序正义”的警示意义将继续凸显。可以预期,今后对重大伤害案件的快速鉴定、及时立案与跨部门复核将更加制度化;对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的惩治力度也将保持高压态势。对基层而言,依法履职不仅是职业底线,更是对群众安全感的根本保障。任何以人情替代法治、以方便替代程序的做法,最终都会付出沉重代价。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司法工作人员因徇私枉法获刑,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是对法治原则的捍卫。它提醒所有执法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任何形式的人情干预都不能成为违背法治的理由。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