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给咱们讲讲这个事,最高法院弄明白了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里头,是不是把已卖掉的房子和车位也包进去了?原来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说,如果甲方不给钱,乙方催了几次还是不还,乙方就有权把甲方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了,先拿钱。 这就好比甲方欠了一大笔工程款不还,乙方就可以把这个工程卖了还债。那这个权利包不包括甲方已经卖掉的房子和车位呢?这次最高院判了一个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案子,给出了明确说法。最高院说,这个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整个工程,不是单指某一处房产或车位。 这意味着什么呢?一个不动产上可能有很多种权利存在,比如买了房子的人、还有工程款债权、甚至还有抵押权。这些权利放在一起并不矛盾。法院确认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不等于否定了其他权利。 那大家就想问了,“已出售”是不是就意味着优先受偿权没了?其实不是的。最高院明确说了,不管房子卖没卖出去,都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存在。 大家可能会有误解,觉得只要房子签了合同或者备案了就是别人的了。其实啊,网签和备案只是行政管理上的手续,并不代表房子的物权已经转移了。 开发商光说已经把房子卖了,能不能直接把这个优先受偿权给抵消掉?不行。还得看购房人是不是符合消费者保护的条件才行。 对于施工方来说,打官司的时候得明确说自己的优先受偿权是覆盖整个工程的,不管是卖出去的还是没卖的都算进去。如果有人在执行的时候提出异议说要排除执行,施工方就得看购房人符不符合“消费者保护”的条件。 咱们施工方维权的时候有个重点,就是主张自己的权利覆盖全部工程;执行阶段要严格审查购房人是不是符合“居住目的+全款+合法合同”的条件。 购房人维权的时候也别慌,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如果买的是配套车位还得证明这是唯一配套和居住必需的。 这种纠纷挺复杂的涉及到很多权利冲突和执行顺位问题。所以建议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最好找专业律师帮忙处理一下。 关注一下法律知识多了解一点总能帮咱们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