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那些低价销售到底该怪谁?

有个合同履约的事儿大家挺关注的,法院这次用证据规则给市场主体划了条清楚的线。合同是做生意的核心,一旦没经授权的低价销售出来,把市场的价格体系打乱了,到底是谁的责任?损失又该谁来扛?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最近做了个判决,算是给这种纠纷一个明白说法。 这事儿是从一份《服务中心合作合同书》开始的。2024年10月,市民李某找某甲公司签了个协议,花18万元买了150张特定的学习卡,打算自己卖。为了把这事干起来,李某不光租了门面装修,还自己掏钱买了教材设备,忙活了一阵子。合同里写得很清楚,李某卖卡有个最低零售价,目的是保住品牌价值和小伙伴的利益。 可谁成想一开张就发现不对劲,网上好多店都在卖同款卡,价格比约定的低得多,甚至几十元就卖一张。这巨大的差价让李某手里的卡完全没了竞争力,卖不动了。他觉得甲公司给了产品却没管住市场,导致自己没法挣钱,是甲公司违约了。 协商退钱没成,李某就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让甲公司退18万的卡钱、教材设备费还要赔损失一共24万多。开庭的时候双方吵得很凶:网上那些低价销售到底该怪谁?这能不能算是根本违约? 原告李某说,甲公司作为品牌方有义务把价格体系管好,保障经销商的权益。现在网上到处都是低价卡直接砸了自己的生意,没法做生意了。被告甲公司不答应,说自己按时供货了,也没授权任何人在网上低价卖这东西。他们还拿出了报警回执当证据,说这是别人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行为。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下了判决书。法院先肯定双方签的合同没问题是有效的。针对核心问题,法院说李某想解除合同是因为甲公司没阻止低价销售。但打官司讲究“谁主张谁举证”,李某得把证据拿出来。 法院查了查发现李某拿的证据只能证明网上有低价卡卖这个事实。至于这是谁干的、跟甲公司有没有关系、东西是不是从正规渠道流出来的?这些关键点他都没证据能说明白。 所以法院认定李某拿的证据不够用,不能证明甲公司在这事上有过错。网上低价销售和甲公司履行合同是两码事,没证据证明它们有关联,李某让甲公司赔钱就没道理了。最后法院把李某的请求都驳回了。 这个判决二审也维持了原判。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得很有教育意义: 第一,提醒大家打官司得自己准备好证据。市场主体签合同时要把条款写细了,履行合同时留好凭证,发生纠纷了要主动收集证据。 第二,分清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如果是盗版或者串货造成的价格乱套,签合同的人不一定就得背锅。受损害的一方如果找对方赔钱有难度,也可以从知识产权侵权那边入手去找真正的坏人索赔。 第三也是在提示品牌方和供货商:虽然法院按规则分了责任,但维护好的市场环境对长期发展很重要。打击乱价行为不光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对合作伙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