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时候不能只凭表面上的证据就乱说话

最高法有一个案例,说的是甲公司给乙公司交了50万元的保证金,双方在2012年签了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来因为钱没付到位,两边打起了官司。甲公司说活儿都干完了,乙公司却反驳说甲公司在2012年7月中途退场了,剩下的工程是计某做的。 其实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关于保证金退还的纠纷。当时甲公司在那个案子里自己承认是在2012年7月退场的。可到了后来的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时候,只拿出来那个案子里说有合同关系的事实来支持甲公司的诉求。最高法再审的时候发现不对劲。 最高法认为,甲公司根本拿不出2012年7月之后的施工文件,也没有证据证明计某跟他有关系。另外,付款的凭证上的金额跟常理也不太对得上。而且乙公司说的话还有计某的证词都能印证那个退场的事实。所以就认定甲公司确实中途退场了,最后把甲公司的所有请求都驳回了。 这个案例给咱们提了个醒:引用别的案子里的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的时候,一定要全面准确,不能断章取义。还有认定实际施工主体的时候,不能光靠钱的往来记录来证明谁干活了,得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施工文件这些实质性的证据才行。如果证据不全就随便主张权利,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的。 最高法在这次判决里强调了一点:打官司的时候不能只凭表面上的证据就乱说话。像甲公司这样既不能证明自己后来干了什么活儿,又拿不出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一直管着工地管理施工关系的话,自然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这事儿也告诉咱们个道理:在民事诉讼里谁主张谁就得有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话是真的。如果甲公司想证明自己把活儿干完了却拿不出半点2012年7月以后干活的证据,那自然就得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官们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不光是看纸面文件有没有毛病还要看这些文件能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所以说呢这个案例对后来的裁判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给咱们老百姓在打官司的时候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引可以让大家以后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处理类似的问题从而规范整个建设工程市场的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