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个事儿,湖北咸宁中院最近判了个强奸案,维持了原判。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10月,有个叫王某的男子,他1996年出生,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李某。王某听说李某的老公出差了,心里就动了坏念头。虽然李某明确拒绝了他,但他还是第二天开车从武汉赶到了咸宁市通城县。王某到了当地一家酒店住下,然后把李某约到了自己房间。刚开始,他给李某送了点礼物,还点了外卖陪她喝酒。谁知道他后来突然动手,想强行对李某做那种事。李某拼命反抗,大声呼救,还用手推挡,膝盖弯曲抵抗,结果王某没成功。李某身上好多地方受伤了,算是轻微伤。 她趁打电话的时候赶紧报了警。王某想阻止报警,还偷拍了她的隐私照片。不过后来李某抢回了手机把照片删了。王某为了不让她走,还想通过微信转账来约束她。最后李某又说了要报警,他才让她离开。走的时候,李某把他送的礼物还给了酒店前台。 通城县公安局很快就立案调查了。他们查了王某和李某的聊天记录,还有酒店的登记记录、外卖订单和手机里的照片。这些都证明了王某是故意来的。一审法院通城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属于未遂状态,判了他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说自己只是猥亵不是强奸。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仔细看了案卷。他们觉得王某事先特意买药准备、跨城赶过来、把人约到私密房间里、动手打人这些行为都很明确了强奸的故意。所以他们维持了原判。 这事儿告诉咱们任何人都不能干违法的事。司法机关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安全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