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检察机关破获虚假诉讼案 追回574万元被拖欠工程款

问题——到期工程款“有钱难到手”,执行清偿被异常债权挤占 电力管廊工程建设中,某市政公司承包项目后将部分劳务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后者又将工程分段分包给王某、罗某等5名实际施工人,其中存在多层分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个人等违规情形。工程竣工验收投用后,因建设公司未及时结算,5人分别通过诉讼维权并获得生效判决,合计应付工程款及利息574万元。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建设公司缺乏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实际施工人长期无法拿到应得款项,连带影响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能力与预期。 转机出现在2024年7月,法院判决市政公司应向建设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4232万余元及利息。对实际施工人而言,这意味着被拖欠款项有望随执行恢复而清偿。但在其申请恢复执行时,却发现建设公司已因高某美等人主张的约3000万元债权进入另案执行程序,且这些债权诉讼多在2024年7月至10月集中提起,并通过诉前调解迅速司法确认后进入执行。面对“到期工程款尚未到账、巨额债务却集中落地”的反常情形,5名实际施工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反映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与逃避执行。 原因——“亲友团”串通设计链条,以伪造变造证据制造优先分配 检察机关受理后审查发现,多起案件在起诉时间、诉请构成、处理路径上呈现高度一致:部分案件在同一天起诉,案由涉及工程欠款、租赁费、中介费等多种名目,且普遍通过诉前调解迅速达成协议并获得司法确认,随后快速进入执行程序。此类“集中起诉—快速调解—迅速执行”的模式,若缺乏真实交易背景、资金往来、履约痕迹等支撑,容易成为恶意串通的工具:通过虚构债权或夸大债务规模,提前“排队”占位,在后续执行分配中挤压真实债权人的受偿空间。 从风险机理看,此类虚假诉讼往往抓住两点:一是利用企业资金链紧张、资产分散、执行困难的现实,通过“先占先得”的执行节奏实现利益转移;二是借助熟人网络降低串通成本,以“亲友关系”或利益关联协同提供证据、出庭陈述并配合调解,制造“双方无争议”的外观,掩盖债权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事实。若监管与审查不足,极易导致工程款等专款性质资金被不当分流,形成对诚实守信经营者与劳动者权益的二次伤害。 影响——损害司法公信与市场秩序,放大欠薪风险与行业合规成本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特定债权人的受偿权,更直接破坏司法资源配置与裁判公信。一旦虚假债权进入执行程序,真实债权人即使持有生效裁判,也可能在分配中被动受限,甚至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局面,削弱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稳定预期。 对建筑领域而言,层层分包、违法分包本就容易引发结算链条断裂,若再叠加“假债权抢执行”的操作,会继续放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工程款被异常截流,实际施工人无法回款,最终压力向下传导,影响工人生活与社会稳定。同时,诚信企业需承担更高的融资与合规成本,行业竞争可能被“钻空子者”扭曲,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隐患。 对策——以检察精准监督穿透“形式合意”,协同治理工程款与执行风险 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围绕诉讼真实性、证据来源、当事人关系、资金流向与履约事实开展审查,抓住“同日集中起诉、调解结案异常迅速、债权规模与公司经营状况不匹配”等关键疑点,依法开展监督,揭示伪造变造证据、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以逃避债务的事实链条,并推动实际施工人追回574万元中的部分款项。案件线索随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有关嫌疑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其他关联人员追责程序同步推进。 从治理角度看,遏制此类风险需要多方发力:其一,法院在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环节,应强化对“同批次集中起诉、金额显著异常、证据单一来源、缺少资金流水与履约凭证”的审查阈值,完善对关联关系、交易真实性的提示与核查机制。其二,执行环节应加强对可疑债权的甄别与异议救济引导,保障真实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程序权利。其三,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业主应完善工程款支付与分包管理制度,严格资质审核、强化结算闭环,减少违法分包导致的责任空转。其四,企业应健全合同、结算、票据与资金流管理,降低被“假债权”利用的空间。 前景——以依法惩治与制度补强并举,推动“工程款到账即清欠”落地 随着对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持续高压惩治,利用诉讼程序“套利”、以执行分配“截流”的灰色操作空间将被压缩。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规则完善,有助于形成“发现异常—穿透审查—纠正执行—追究刑责”的闭环治理,提升司法对恶意串通的识别能力与震慑效果。 建筑工程领域的关键在于把工程款支付链条管起来、把分包行为规范起来、把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落下去。预计在更严格的资质管理、合同管理与资金监管框架下,工程款清欠将更强调源头治理与过程控制,减少“终本执行”反复出现的困局,让生效裁判更可执行、劳动报酬更可兑现。

虚假诉讼看似是民事纠纷中的“技巧”,实则是对司法制度的直接挑战;这起案件的办理表明,在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强化证据审查、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能够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虚假诉讼手段也在不断翻新,这要求司法机关更提升监督的精准性与主动性,也需要全社会形成诚实守法的共识,让司法制度更好保护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