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难"只签不做":北京二中院判保姆未尽扶养义务,房产由子女法定继承

一起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围绕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履行标准作出明确认定,并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案件争议集中在一份《遗赠扶养协议》。2019年底,患有尿毒症等疾病的李某雇佣石某为保姆。2021年初,石某将老人接至其老家生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石某负责老人生活起居、医疗费用及身后事,老人则将名下唯一房产遗赠给石某。老人去世后,石某是否按约履行扶养义务,成为双方争议的关键。法院审理查明三项重要事实:其一,银行流水显示老人医疗及生活开支均由其本人支付,与协议中“石某承担全部费用”的约定不一致;其二,石某提供的照料记录存在明显断档,难以证明其持续、妥善履行照料义务;其三,老人生前多次报警的记录也从侧面反映其生活状况可能存在异常。综合证据,法院据此认定石某未能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规定的特殊合同类型,意义在于双务性,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扶养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主要义务,是法院不予支持其有关主张的重要原因。该判决在于:一上,深入强调遗赠扶养协议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防止以协议之名侵害老年人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增多的“以房养老”类纠纷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参照。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约15%,本案的示范价值值得关注。北京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形成合力。除司法救济外,还应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和相关制度安排,为老年人提供更稳定、更多元的养老选择。

本案判决说明了民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再次强调了诚信原则的底线;它提醒社会各方——养老安排既关乎法律——也关乎伦理。无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还是其他方式规划晚年,都应以真实履行和相互信赖为前提。老年人在作出重要财产安排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谨慎选择扶养人;扶养人则应以实际行动兑现承诺,留存必要的履行证据;社会层面也应深入营造尊老、护老的环境,让制度保障与日常关怀共同发挥作用,帮助老年人更安心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