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网络传播淫秽视频被判8个月 上诉驳回彰显法律底线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再次提醒社会公众: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触碰法律底线必将承担相应后果。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系吉林省榆树市人,36岁,本科文化,在长春某公司工作。2025年7月,张某在家中通过QQ向孟某义、公某卫等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涉案85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同年7月22日,张某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没收其作案使用的iPhone手机一部。 不容忽视的是,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八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表示认可。但在判决后,张某又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查,一审认定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有关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后予以确认。对张某提出的“量刑过重”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并参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也反映出互联网领域违法犯罪的现实情况。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平台等传播违禁内容,隐蔽性强、扩散快、危害大。这类行为不仅破坏网络环境,也容易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始终保持依法惩治的态度。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网络传播并达到“情节严重”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传播85部淫秽视频,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表明了依法惩治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从“指尖转发”到触犯刑律,往往就在一念之间。二审维持原判再次表明,网络不是规避法律的“隐身衣”。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形成震慑,也离不开平台尽责、社会参与,更需要每位网民自觉守法、文明用网,让技术进步更好服务公共利益与社会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