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连带责任的案子

我们来聊聊这起关于发包人连带责任的案子。案子是发生在防城港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跟晏明广他们之间的建筑合同纠纷。华隆房地产公司也就是再审申请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说,自己跟承包人五建公司还没结算,也没欠人家工程款,所以不用给晏明广赔钱。但二审法院直接让华隆房地产公司把欠五建公司的钱补上,华隆不服气就申请再审了。 接下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讲得很清楚,发包人只能在欠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说白了就是欠债还钱,多了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说了,法院得先查清楚发包人到底欠了转包人还是违法分包人多少钱,然后再让发包人在这范围内担责。 那为什么二审还判发包人连带呢?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鉴定报告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定死了。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给出的报告不光约束晏明广和五建公司,也约束华隆房地产公司和华隆建筑公司。这就好比是个最终结算价,两边都不能再改了。华隆房地产公司虽然说没结算过,但鉴定报告已经把账算清楚了。第二点是利息从什么时候算。合同里写着主体结构预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80%,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90%。但晏明广没干完就停工了,华隆房地产公司觉得这时候还没到付款节点,利息不该从起诉日开始算。 可二审法院认为因为工程没干完也没结算,所以利息就得从当事人起诉那天算起。这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的。第三点是钢材货款的问题。钢材是华隆建筑公司买的,晏明广没签合同就不用管这笔账。华隆房地产公司想从工程款里扣掉钢材货款利息和违约金、执行费,这是不行的。这笔债得华隆建筑公司自己还。 鉴定报告里有些争议金额怎么算呢?有笔84.8万元是虽然列在造价里但有争议的部分。比如桩承台钢筋计算这一块,图纸是环形的配筋法算全额钱;还有暗柱箍筋加密也是按图集加密算出来74万余元。另外还有笔310.9万元是没列入造价但有争议的。比如土方开挖运距问题,晏明广提交的施工方案写的是1.5公里;还有预留孔洞塑料管也算进去了3万余元。至于质量不合格和尾工费用的96.4万元的问题,二审法院没支持扣减。 最高院后来怎么说呢?最高院觉得鉴定报告已经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了,二审法院在查清楚欠款数之后让发包人担责并没有加重责任;利息起算点符合司法解释里从起诉之日起算的规定;钢材货款是另一笔合同关系该由华隆建筑公司自己解决;鉴定报告里的争议处理也没有程序上的问题或者依据不足的地方。 所以就驳回了华隆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不管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还是实际施工人都得明白一个理儿——发包人的责任不是无限连带的而是有限的代偿;只要合同、结算、付款节点这些证据链搞扎实了就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