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金未成交遭扣三成引争议:中介"带看费"边界亟待明晰

一笔5万元的购房意向金,因交易未成而演变成退款纠纷。上海市民吴女士近日遭遇的维权困境,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收费乱象再次推向公众视野。 事件起因于今年1月初。吴女士通过菁瑞地产看房,计划宝山区顾村购置二手房。1月5日,她向该中介机构支付5万元作为宝山区菊太路777弄某房源的购房意向金,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然而,这份协议中仅有吴女士一方签字,出卖方并未签字确认。 1月7日,中介业务员带吴女士实地看房后,她对该房源并不满意。同日,另一家中介机构向她推荐了顾村公园附近的另一套房源,吴女士随后将该房源信息提供给菁瑞地产要求带看。当天,两家中介机构分别带她查看了这套房源各一次。经过比较权衡,吴女士夫妇最终决定购买后者,并与另一家中介机构签约。 1月20日,吴女士要求菁瑞地产全额退还意向金。她的理由有二:其一,原定房源交易未达成,意向金理应全额退还;其二,居间协议仅有买方单方签字,出卖方未签字,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菁瑞地产拒绝了此诉求。 在吴女士投诉后,宝山区城管执法局于1月21日组织协调,但双方就退款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此类合同纠纷不属于执法事项范畴,只能进行调解。截至2月3日,菁瑞地产仅同意退还3.5万元,坚持扣留1.5万元作为"带看服务费"。 这一扣费标准引发广泛质疑。按照房地产中介行业惯例,在交易未成交前,意向买家通常无需为日常带看、咨询、房源匹配等基础服务支付费用。中介机构的核心报酬来源于促成交易后收取的佣金。吴女士强调,5万元意向金专门针对菊太路房源,有收条和合同为证,与后续看房行为无关。即便中介方认为存在"跳单"行为,也应通过法律途径另行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扣留意向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中介机构的居间报酬以促成交易为前提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中介方仅提供了带看等基础服务,却单上设定高额扣费标准,这种做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居间协议仅有买方单方签字的情况下,协议的法律效力本身就存在瑕疵,中介方更不应以此为由扣留款项。 此案折射出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多重问题。首先是收费标准不透明。部分中介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对意向金的退还条件、带看服务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等关键条款语焉不详,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其次是格式合同条款不公平。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在合同中设置有利于自身的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当前对于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特别是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仍显不足。 业内人士建议,应从多个层面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监管部门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细致的收费指导标准,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特别是对于意向金、定金等款项的收取和退还应有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推动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收费规范。中介机构自身也应提升服务意识,在签订协议时充分告知消费者有关权利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在支付意向金等款项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退款条件、服务费用等核心内容,必要时可要求中介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相关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这起看似普通的消费纠纷,反映出市场规则更清晰化、可执行的紧迫性。在“房住不炒”的定位下,如何在保障中介合理收益的同时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仍需立法、监管与行业自律形成合力。规则更透明、执行更到位,类似的维权困境才不至于反复上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