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植某机械科技公司申请了个“高压自紧式法兰”的专利,申请号是201611044305.8。

话说有个成都的植某机械科技公司申请了个“高压自紧式法兰”的发明专利,申请号是201611044305.8。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那儿,专利行政程序开始走流程,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里面加了个“β<α”。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觉得这改得有点过了头,说是超出了原来申请文件的范围,这可不行,就维持了驳回的决定。申请人心里不服气,直接跑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告了一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看,觉得这改动没啥毛病,直接就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给撤了,让他们重新做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看这结果不开心了,就又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虽然这个“β<α”在原来的文件里确实没写,但专家们都觉得要是不满足这个条件,那专利说明书里说的那个技术效果就实现不了,连发明的目的都达不到。这么一来,大家都明白了这就是个被隐含公开的内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这个修改是合法的,一审的判决也没啥错,最后就维持原判了。 案子到这里其实主要是讲了一个法律规定:虽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修改范围必须得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这里的范围不仅是看写在纸上或者画在图上的那些东西,更要看懂的人能不能通过阅读这些资料,直接明确地推导出来那些没写出来的内容。只要这些没写出来的东西能被推出来,就算是隐含公开的了,修改也就不算超范围。 这么一来大家就清楚了:修改的时候加了些隐含公开的内容其实没问题。这事儿对于保护创新、提升申请文件的质量都挺有好处的。最后这个案子是(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