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将为市场新陈代谢注入强大法治能量

最近国家对破产法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是在申请和受理环节的规范上动了脑筋。因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这次修订备受社会关注。修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破产申请提供更明确的规则,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破产实践复杂性的深入思考。 在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在申请受理前后,财产转移和合同履行僵局是很常见的,影响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是在“待履行合同”方面,管理人有单方选择权可以保护债务人财产,但是也容易导致合同相对方被动甚至引发公平性质疑。所以怎么平衡程序效率和各方利益成了这次修法的重要课题。 这次修订草案在细节上做出了一些创新和调整。比如明确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这样可以压实他们的责任避免消极破产。另外还增加了财产中止执行和保全申请机制,为债权人提供关键过渡期救济途径,防止恶意转移资产。 针对待履行合同规则,这次修订也有三个创新点:一是把选择履行权适用范围限定住了,对民生和经营稳定相关的合同特别保护;二是用拒绝履行代替解除合同简化流程降低司法成本;三是允许在相对方同意下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法律界人士建议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人行使选择权时如何界定“合理措施”和“紧急情况”,防止自由裁量权太大。另外还有评估对价、防范利益输送等监管规则也需要配套完善。 这次修订草案的推进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正在向精细化和人性化方向发展。通过完善申请与受理环节的规则设计,有助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法律预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长期来看,一部更具前瞻性操作性的破产法将为市场新陈代谢注入强大法治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