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咱们宁波税务的《海外税收案例库》又有新内容了,专门帮大家讲讲怎么解决境外税务纠纷。这次要讲的是个挺有意思的案子,是一家爱尔兰公司A卖了手里的印度公司配股权,结果赚了钱。但这家公司之前卖印度公司股权亏了钱,本来想把这部分亏损往后结转去抵税,可税务局不同意免税,非得用这部分收入去抵亏损。A公司觉得冤枉,上诉到了印度的ITAT法庭,结果法庭判决支持了他们。 这两家的核心分歧就在于那个配股权到底算不算股权。从国内法上看,税务局觉得配股权就是股权的衍生权利,相当于股东以优惠价买更多股份的机会,跟股权分不开。哪怕配股权用了独立的ISIN编码,也只是反映了价格差,本质上还是权益资产的一部分。 但A公司觉得国际法层面的规定不太一样:一是2019年那个多边公约修订的时候,专门在第13(4)条(跟不动产有关的股权)里加了个“可比权益”的概念,偏偏在第13(5)条(公司股权)里没提,说明人家把配股权排除在外了;二是看看《印度—毛里求斯税收协定》的解释文件,写得很清楚,只有真正的公司股权要在印度交税;三是不管是OECD还是联合国的范本注释都建议,协定没明说的证券收益,除非特别说明是股权,否则让居民国自己管就行;四是按照解释规则,没定义的术语可以参考国内法。印度《公司法》里写得明明白白,“股票”不包括配股权。那些衍生品或者是基于原来资产估值产生的东西,根本不能等同于原来的资产。 至于印度那边是怎么想的?他们觉得第13(5)条里的“股权”得作广义理解,把“可比权益”也包含进去,泛指所有可交易的证券。而且2019年那个多边公约对第13(4)条的改动刚好能证明这一点。 最后法庭还是判A公司赢了:1. 根据SEBI的规定、《公司法》还有以前的判例来看,配股权在法律上就是跟股权不一样。2. 既然第13(5)没提“可比权益”,那就说明不能拿配股权当股权来征税。3. 根据财产收益的兜底条款,这种交易产生的收入不该在印度交税。4. 按照以前的判例,协定免税的钱不用去填那个亏的坑。 这对咱们“走出去”的企业有啥启发呢?1. 先得搞清楚手里的金融工具到底是啥性质;2. 解释协定得死死盯着条款原文看;3. 一定要看看当地的国内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交易编码怎么弄、税是怎么收的;4. 真要碰上纠纷了,这些规定都能帮咱们说理。 说回刚才的案例背景啊,这里面还涉及到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OECD、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宁波税务这些机构呢。还有呢?咱还得关注下这个叫ISIN的编码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