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但其独特的竞争特点也带来了新的规范挑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正是对该现实问题的有针对性回应。 互联网平台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平台经营者掌握着规则制定权、数据控制权和算法决策权,能够深刻影响平台生态的竞争格局。一旦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负面影响将波及整个生态链条,损害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与传统产业相比,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在类型、表现形式和损害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这给反垄断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 平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竞争行为日趋复杂,平台经营者对垄断风险的识别和行为边界的把握存在现实困难。指引的发布正是对反垄断合规制度的深入细化,有助于引导平台企业精准识别、科学评估、有效防范垄断风险。 指引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应遵循的四大原则:针对性原则要求根据平台特点制定差异化合规方案;全面性原则强调覆盖经营全流程的合规管理;穿透性原则要求深入分析行为的实质和影响;持续性原则强调合规工作的长期性和动态性。这四大原则为平台企业建立系统化的合规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指引重点规定了四类垄断风险: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更具针对性的是,指引在八个典型场景中明确了新型垄断风险的具体表现。平台间算法共谋是指不同平台通过算法手段进行隐性协调,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涉及平台对商户的不当干预;平台不公平高价和低于成本销售反映了定价权滥用;封禁屏蔽和"二选一"行为说明了排他性限制;"全网最低价"条款和差别待遇则涉及不公平竞争。这些具体化的风险描述,使平台经营者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反垄断法的要求,明确自身行为的合规边界。 从影响层面看,指引具有多重意义。对平台企业而言,它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合规指导,有助于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降低法律风险。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它为执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对整个平台经济生态而言,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指引强调,平台经营者应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的主体责任,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或平台规则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这既是对平台企业的明确要求,也是对市场秩序的有力维护。
这份指引的出台反映了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思维的深刻变革——从追求规模速度转向质量公平,从包容审慎转向精准施策。在全球主要经济体竞相完善数字规则的背景下,中国正以制度型开放姿态构建具有韧性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如何平衡创新活力与市场秩序,这场关乎高质量发展的必修课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