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随着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持续扩大,管理方式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步显现。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以来,已形成覆盖广、类型多样的保护区网络,维护生物多样性、守护生态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区域——既要严格保护关键栖息地——又要回应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既要防止无序开发,又要为依法合规的绿色产业留出空间。实践中,部分管控条款偏重刚性禁止,缺少对不同区域、不同季节、不同物种以及不同人类活动强度的精细化安排,容易让“严格保护”与“民生诉求”相互掣肘。 原因:一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带来资源利用方式变化,保护地周边社区与保护目标的互动更为紧密,治理议题也从单一“防破坏”转向“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另一方面,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深化,自然保护从“建起来”的扩张阶段进入“管得好、用得好”提升阶段,需要制度更精准地匹配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与区域差异性。另外,国家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持续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顶层设计逐步完善,也要求自然保护区对应的法规与新体系更好衔接,形成边界更清晰、规则更统一、执行更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影响:修订草案强调从过去偏“同标准管控”转向“科学化、差别化治理”,有助于把保护责任落实到更具体的空间单元和管理情景中。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体现分级管理思路:核心区域执行最严格保护要求,保障关键生态过程和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安全;一般区域在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依法规范开展必要的管理活动与合理利用,为生态旅游、林下种养等绿色业态划定清晰边界。对候鸟迁徙等自然规律实施季节性管控、对必要的传统生产活动作出审慎安排,有利于提高治理的针对性与可执行性,减少“一禁了之”带来的社会成本,也有助于防范打着发展旗号实施破坏的风险。 对策:推进差别化管控,关键在于把规则细化为可落地的治理流程与责任体系。一是以科学调查监测为基础,完善分区划定、动态评估与调整机制,让“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都有依据。二是强化执法监管与公众参与,对破坏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为合规活动提供清晰指引,降低政策不确定性。三是统筹保护与社区发展,探索生态补偿、公益岗位、生态产业扶持等工具,推动周边群众从“被动限制”转向“主动参与”,让保护成果更多转化为民生收益。四是注重与国家公园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协同,推动自然保护地法治体系更加系统,减少多头管理、标准不一带来的治理摩擦。 前景:从更长周期看,以法治为牵引的精细化治理将成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方向。随着生态监测手段提升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自然保护区有望在严格守住生态底线的同时,为绿色发展拓展空间,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让“不砍树也能致富”的路径更可持续。可以预期,差别化管控原则的确立,将推动各地在更科学的规则框架下开展探索:既守住生态安全屏障,也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更丰富的实践样本。
修订后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反映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进展。从“一刀切”到“差别化”,从“绝对保护”到“科学治理”,这个转变反映了对生态保护规律认识的加深,也更贴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在法治保障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不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在规则框架内实现协同。这将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也为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保护工作提供更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