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醉酒使用辅助驾驶仍担刑责 科技应用须严守安全底线

北京,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释放明确信号:辅助驾驶技术加速普及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厘清责任边界——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任何技术便利都不能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理由。 问题:辅助驾驶普及带来“放手”风险抬头 近年来,搭载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辅助驾驶系统)的车辆保有量持续增长,涉及的功能在高速、城市快速路等场景被频繁使用。同时,部分驾驶人对系统能力产生误判:有人在开启辅助驾驶后长时间分心,玩手机、睡觉;还有人购买、安装所谓“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通过模拟手握方向盘等方式逃避系统安全监测,实现长时间“脱手”行驶。此类行为将车辆置于“有人在车、无人驾驶”的危险状态——显著放大事故风险——直接挑战道路交通安全底线。 原因:技术边界与责任认知错位叠加 最高法指出,辅助驾驶受传感器、算法、道路环境与突发情况等多重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场景下安全运行,其定位是“辅助”,不是“替代”。但现实中,一些驾驶人将辅助驾驶等同于自动驾驶,忽视“随时接管”的基本要求;部分营销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也容易造成“机器能全包”的错觉。更值得警惕的是,个别驾驶人明知规则仍刻意规避监管,利用非法配件绕开安全提示与退出机制,把原本用于降低驾驶负担的技术,异化为逃避义务、放任风险的工具。 影响:明确刑责边界,形成安全治理导向 最高法在今年2月13日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对辅助驾驶条件下的刑事责任认定作出示范指引。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显示:2025年9月,王某群饮酒后驾车并在二次出行时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私自加装可逃避系统监测的配件后坐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最终因挡道被群众报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该案的规则意义在于更“定分止争”:一上,是否开启辅助驾驶,不改变驾驶人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即便行为人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只要其通过设置目的地、激活系统并以非法手段规避监测,使车辆持续运行,即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以案释法,有助于向社会清晰传递“技术不能替责、功能不能免罪”的法治导向,压缩侥幸空间,遏制“脱手”“脱管”等高风险行为蔓延。 对策:以规则供给与综合治理压实安全责任 围绕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治理新课题,多方协同尤为关键。 一是强化司法指引与执法衔接。依托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对醉驾叠加辅助驾驶、“智驾神器”规避监测等行为的证据标准、认定路径更加清晰,提升执法司法一致性与震慑力。 二是加强源头治理与市场监管。对非法配件生产、销售、安装链条依法治理,完善电商平台、维修改装门店的合规责任,压缩“智驾神器”流通空间,避免风险从消费端向道路端外溢。 三是压实企业安全设计与提示义务。推动车企在用户引导、功能边界提示、风险场景限制、异常行为识别等持续改进,形成更有效的人机协同与安全冗余,但同时应避免让安全设计被误读为“可替代驾驶人注意义务”。 四是加强公众教育与使用规范。结合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对0—5级自动化分级的权威解释,持续普及“0—2级属于驾驶辅助”的基本常识,推动形成理性使用、守法使用的社会共识。 前景:法治为科技应用划出底线,也为创新拓展空间 最高法在报告中强调“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既是对现实风险的及时回应,也为行业发展提供稳定预期。可以预见,随着更高等级自动驾驶技术探索加快,相关配套规则将更注重“责任可追、风险可控、边界清晰”。在法律框架内推进技术进步,通过标准完善、监管协同与社会共治,把便利建立在安全之上,才能让新技术真正服务于道路治理现代化与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最高法的该判决和指导意见,深刻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法治原理:科技进步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辅助驾驶技术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这种进步不能以牺牲安全和法治为代价。每一位驾驶人都应当明白,握住方向盘的同时,也握住了对自己、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责任。在智能化时代,更需要强化这种责任意识,让法律的底线成为每个人心中的红线。唯有如此,才能让科技创新真正成为人类进步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