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起以"打假"为名实施商业诋毁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明确划定了商业评价与恶意诋毁的法律边界,为规范网络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件起因于2025年3月,柴某某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网络平台账号"柴怼怼",通过短视频和直播方式,公开指称某知名企业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柴某某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推广珠宝首饰等商品销售。对应的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720万次,点赞量近2万次,评论数超过2.3万条,在网络上形成舆情热点。 然而,市场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显示,被指控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进货手续齐全,鉴定证书有效,不存在柴某某所称的暴利和造假行为。事实证明,柴某某的指控缺乏客观依据,属于编造虚假信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和名誉侵权。法院查明,柴某某与被诋毁企业在玉石消费市场存在竞争关系,其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负面言论,旨在引导消费者转向自己或关联企业的产品,存在明显利益冲突。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诋毁企业的商业信誉,导致玉石业务出现退货,对其他业态销售也产生间接负面影响,而且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在名誉侵权上,法院认定柴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仍在视频中使用侮辱性低俗词语,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虚假负面言论,对于某某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即便在诉讼期间,柴某某仍继续发表攻击性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公众对被侵权人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认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最终判决柴某某等四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60万元。其中,出借账号的温某某因帮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柴某某引流的两家公司因共同获利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强调,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应当基于客观事实,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以"打假""维权"为名,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名誉,借此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就逾越了法律边界,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司法立场对于净化网络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意义重大。 从深层次看,该案折射出当前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一些经营者打着"消费者维权"的旗号,利用网络平台的传播优势,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煽动网络情绪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实质上是将舆论监督异化为商业竞争工具。这种行为不仅侵害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司法实践表明,区分正当商业评价与恶意诋毁的关键在于三个要素:一是言论是否基于客观事实,二是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三是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诉求。本案中,柴某某的言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为自己的商业利益服务,三个要素均已具备,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标准。法院通过调取平台数据、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等证据,全面还原了事实真相,确保了裁判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同时,法院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获利情况,合理确定赔偿责任,表明了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柴怼怼"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法律评判,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市场秩序,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该案警示所有市场主体: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