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儿都知道,在合伙企业没散伙也没算清账的时候,合伙人想让公司把之前的出资退回来

大伙儿都知道,在合伙企业没散伙也没算清账的时候,合伙人想让公司把之前的出资退回来,这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当你把一大笔钱投进一个私募基金项目,本来是想拿去盖楼,结果发现钱被管理人拿去还别人的旧账了,这时候你肯定觉得自己被骗了,是不是马上就能把合同给撤了,把本金给要回来?其实这事儿还真挺难办的。参考一下法院判的一个事儿:要认定对方欺诈,你得拿出证据证明人家在签合同那会儿就存心骗你。要是钱给了之后对方才挪用了,那只能算是违约或者违法,这跟签合同时的恶意没啥关系。再说了,合伙人出钱以后,这钱就是合伙企业的了。不管投资成不成,也不能直接找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要想把钱拿回来,得走法律程序解散清算才行。案子是这么个情况:2013年7月,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说的金元百利,当了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吾思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两个人签了个《合伙协议》,合伙开了个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协议写得很清楚,大家凑的钱都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投给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就是丰华鸿业搞宝华寺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议签完后,金元百利真金白银地拿出了4.923亿元。钱进了合伙企业账户后,确实也是通过委托贷款发到了丰华鸿业的账上。不过后来刑事判决查出来了,丰华鸿业的实际控制人李锐锋拿到钱之后,把大部分都拿去还别的公司的债了、付顾问费了,真正投到项目里的只是一小部分。金元百利觉得自己签合同时被忽悠了,就跑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伙协议》,还让吾思基金、合伙企业还有丰华鸿业公司把自己投的钱连本带利全吐出来。一审法院是云南省高院判的:现在有的证据也就是那个刑事判决只能证明钱在使用过程中被挪用了,但没法证明吾思基金在签协议的时候就存心骗人。所以不符合因为欺诈撤销合同的条件。而且那笔钱已经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了,公司还没散伙清算呢,直接让人家还钱不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也维持原判还进一步解释了:关于是不是欺诈的事儿:法院看了那些刑事案卷没找到证据说吾思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在跟金元百利签合同前就跟李锐锋商量好要骗钱还旧账的事儿。两人之前商量的内容跟协议里写的投资目标是一样的。资金挪用是后来在干活的时候背信弃义干的坏事儿,不是签合同时就骗的。关于那份《尽职调查报告》:报告里可能有些地方夸了点管理人的实力,对钱怎么管、能不能还回来也说得太乐观了。但这也就是商业推销和瞎猜未来的说法。金元百利作为专业搞投资的机构自己也得小心核实啊。不能因为事后结果不好就说报告当时是故意造假的。关于能不能要钱的事儿:对吾思基金来说:它就是管事儿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干活的不是拿了钱的人所以不用直接给金元百利退钱。对丰华鸿业来说:它是借了钱的人跟当合伙人的金元百利没啥直接关系。金元百利已经另外去告丰华鸿业并且赢了官司就不能再在这个案子里直接找它要钱了。对合伙企业来说:协议有效且公司没散伙就不能随便把钱抽出来。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驳回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就是说不支持撤合同的要求也不支持让吾思基金、合伙企业还有丰华鸿业公司还钱赔偿的要求。这个案子的来源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例改编一下仅供大家参考有具体问题欢迎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