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布直播电商新规 四类主体责任义务明确划定

近年来,直播电商快速发展,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形态之一,在激发消费潜力、拓展就业岗位、推动供需对接等方面作用明显。

但与此同时,假冒伪劣、夸大宣传、价格误导、售后推诿等问题时有发生,既侵蚀消费者信任,也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社会反映较为集中。

在此背景下,《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聚焦“平台—直播间—主播—服务机构”四类关键主体,通过责任明晰、工具创新与协同治理,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可追溯、可闭环的监管框架。

从问题看,直播电商的风险并非单点出现,而往往贯穿“选品—引流—成交—履约—售后”全链条。

部分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以“限时秒杀”“全网最低”等话术制造紧迫感,用模糊表述替代真实信息;个别商家以次充好、贴牌冒充,甚至通过刷单、刷评误导购买决策;一些机构在“招募—培训—代运营—投流”环节追逐短期收益,对合规审核和风险提示投入不足。

上述行为叠加后,容易形成“流量越大、隐患越大”的外溢效应。

从原因看,直播电商参与主体多、链路长、法律关系复杂,治理难点在于责任边界不清与成本收益失衡。

一方面,交易呈现强即时性、强场景化,营销表达与商品信息交织,导致证据固定和事后追责难度上升;另一方面,流量分发机制客观上放大头部效应,部分主体将“投流—转化”视为核心目标,忽视资质核验、合规审核、售后保障等基础义务。

此外,新技术应用带来新的合规挑战,数字人等形式若缺少清晰标识,容易被用于掩盖真实身份或制造“可信外观”,增加识别成本和维权门槛。

从影响看,新规落地有助于实现三方面综合效应:其一,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操作性,通过信息公示、投诉处置、违法处置等机制,推动纠纷处理从“事后扯皮”转向“事中可控、事后可追”;其二,促进公平竞争,遏制“劣币驱逐良币”,为守法经营者提供更稳定的预期;其三,推动行业从粗放增长转向质量增长,倒逼平台完善规则和技术治理,促使直播间运营者与服务机构强化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

从对策看,《办法》突出四个发力点,体现出系统治理思路。

第一,压实主体责任,形成全链条责任体系。

《办法》在既有法律框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要求,尤其强调平台在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投诉机制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将私域直播等形态纳入调整范围,明确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创新监管工具,将“流量”纳入治理路径。

对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后,平台需对相关主体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推动形成“发现—通报—处置—反馈”的闭环,提升违法成本。

第三,回应技术发展,规范数字人直播使用。

对使用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出标识和持续提示要求,强调“技术应用不等于责任豁免”,防止新技术成为规避监管、传播虚假信息的遮蔽工具。

第四,强化协同治理,增强跨部门、跨平台合力。

通过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机制,推动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联动处置,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协同处置制度,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治理的及时性与一致性。

从前景看,随着规则进一步明晰,直播电商将加速进入“规范化竞争”阶段。

可以预期,平台将更加重视准入审核与分级分类管理,优化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模型;直播间运营者将加强选品把关、价格展示与合规审核,提升纠错和售后能力;主播及服务机构将从“拼话术、拼投流”转向“拼专业、拼服务、拼合规”。

同时,数字人等新形态将在明确标识和可追责的前提下更有序发展,有助于技术创新与消费者知情权形成更好平衡。

对违法违规行为而言,监管工具更加丰富、处置路径更加明确,将推动行业逐步形成“守法获益、失信受限”的运行机制。

直播电商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兴业态,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既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又彰显了规范发展的坚定决心。

在守住底线、划清红线的同时,如何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创新,仍需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这不仅是规范一个行业的需要,更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