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障又迎来司法新例证,离职返聘再设试用期被定性违法。最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官司引发了热议,主要焦点是员工离职没多久,换个岗位名头又回到原单位工作,单位能不能再把试用期给安排上。法院的终审判决说得很清楚,要是活儿没怎么变,单位再订试用期那就是违法,得赔违约金。这一判决不光帮当事人陈某保住了钱袋子,也给大家指了一条规范用工、统一裁判标准的路。 事情还得从2023年7月说起,陈某凭着“爬虫工程师”的身份入职了A公司,双方签了一年的合同,还给了两个月的试工期。后来因为项目安排的事儿,他不干了。没过几个月,也就是2023年12月,公司又因为人手不够找上门来,想让他回来干活。陈某这次是以“PHP工程师”的身份回去的,又签了一份一年的合同,里面也有两个月的试用期条款。让人意外的是,他这次的工资水平和第一次入职时是一样的。 到了2024年5月,陈某不想干了想走。他就以约定试用期不合法为由,跑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钱。仲裁委判他赢了。A公司不服气,把官司打到了法院,他们认为陈某这次是新换的岗位,属于新的劳动关系,重新订试用期没毛病。 罗湖区法院仔细查了查陈某的工作职责。尽管合同上的岗位名变了,变成了“爬虫工程师”和“PHP工程师”,但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他的活儿主要就是开发和编程。法院还翻出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的话来证明,这两次工作干的其实差不多。再加上两次入职隔得这么近,法院就觉得这事儿有猫腻。 试用期本来就是用来考验新员工能不能干好活儿的。陈某短时间内又回来了,公司对他的技术水平肯定早就心里有数了。这种情况下还拿换个岗位名当借口再来个试用期考察,那完全是瞎折腾没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没说离职后回来上班还能再设试用期这种事儿太详细。不过该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说过“同一个单位跟同一个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是为了防着单位滥用条款欺负人。像陈某这种回来工作没几个月、干的活儿跟以前差不多的情况,单位根本没资格再设个试用期来折腾人。A公司这一招明显是钻空子想逃避法律的限制。 法院判得很公道: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要是单位违反规定给了试用期,而且这个试用期已经用了的话,就得按照正式工资给赔偿金。最后法院判A公司把这笔钱赔给了陈某,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 这个案子审判下来让人看到司法机关是真的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说明了他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很深透。现在大家换工作这么频繁,这种判决就像是给了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明白话:法律红线划在哪儿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有限的不能乱来,不能用什么变相的办法来重复定试用期去坑害员工的钱袋子。 这次判决也让广大打工仔们心里更踏实了点:以后再碰到类似的坑事儿不用怕有法可依去维权。法治越清明越规范,对咱们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越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