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最近挺烦的,他经营的建筑设备公司把设备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对方答应去年7月付清20万元租赁费。结果拖了很久,只还了12万,剩下的8万尾款连个影子都没有。李先生催款时发现这家公司是赵某的一人有限公司,没把他当回事。他想不通,既然公司没钱还,为什么赵某作为老板不能自己掏钱还债?原来他忽视了《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这个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人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就是为了“有限责任”,但这个规定却让他们的美梦破灭了。 赵某作为股东要证明自己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必须拿出过硬的证据。比如每年都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不能等上了法庭才急忙补上一份。北京三中院就审理过类似案例,股东在诉讼期间补交的审计报告因为没体现公开查询到的债务被认定无效。此外还要注意账目隔离墙,要是平时习惯用个人微信收取公司款项或者用公司资金买私家车却记在个人名下都不行。债权人面对这种情况有两种选择:起诉时直接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是最优策略;如果当时没告股东进入执行阶段再追加难度就高了。 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千万不要手软,起诉时务必把唯一股东拉进来。而对于老板们来说别再把公司当成“小金库”,规范财务、每年审计、公私分明才是保护个人家产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