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透明,是检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
在27日举行的应急管理部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当前我国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在国家层面已实现100%公开,但地方层面仍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
据统计,2023年全国省级以下事故调查报告未公开比例达17%,部分区域甚至出现"朝令夕改"式撤回现象,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问题成因具有多重性。
既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担心公开后影响政绩考核;也存在责任规避心理,个别地区通过将生产事故篡改为自然灾害等非生产安全事故逃避监管;更暴露出部分官员法治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的"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条款执行不力。
这种信息不透明状态,既阻碍社会监督,更可能酿成二次事故——2019年某化工企业连续爆炸事故,正是由于前次事故报告未公开导致同类隐患未能及时清除。
此次应急管理部推出的监管组合拳具有显著创新性。
在顶层设计层面,建立三级督办体系:国务院安委会直接挂牌督办重大事故,省级督办较大事故,市级督办一般事故,形成压力传导机制。
技术监管上引入"双随机"核查,通过大数据监测平台对全国3400余个县级行政单位实施动态扫描。
最具威慑力的是将公开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明确"未公开即扣分"的刚性标准,这与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形成制度闭环。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首次界定"变相不公开"的追责情形。
对于将生产事故违规定性为自然灾害等行为,明确按统计造假论处;对已公开报告存在严重误导的,倒查调查组责任。
针对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要求采用"脱敏处理"而非"拒绝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与企业合法权益平衡。
这种精细化管理制度设计,体现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改革方向。
前瞻产业发展,随着"全国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并网运行,未来有望实现事故报告公开与黑名单制度的联动惩戒。
专家建议,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建立事故报告公开时效性指标,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提升透明度。
事故调查报告公开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性动作”,而是以公开促整改、以透明促共治的制度安排。
越是面对复杂风险和多元诉求,越要以依法公开回应关切、以规范公开树立权威。
把“应公开尽公开”落到每起事故、每份报告、每项整改上,才能让每一次事故教训真正转化为守护生命安全的治理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