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男子天台绑绳翻越坠亡引发赔偿争议 法院认定物业无过错一审驳回诉求

事件发生于2025年4月12日早晨。24岁的陈某某到宁波市北仑区某小区寻找女友,进入18楼顶楼天台后,捡起晾衣尼龙绳,一端系在天台管道处,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从防护墙攀爬而下。绳子断裂后,陈某某从顶层坠下,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发后,陈某某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承担30%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 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显示,案涉小区18楼可通往顶楼天台,通往天台的门处于常开状态,顶楼设有防护墙,高度在1.25米至1.26米之间。物业公司在防护墙处及其他位置张贴了"禁止攀爬,危险"的黄色警示标识。天台上铺设有公共管道,业主委员会曾决定在顶楼搭建晾衣架,以解决业主衣服晾晒问题。 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认定: 首先,陈某某已年满24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后果。其自行决定并实施的危险行为已严重超出正常生活风险范畴,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 其次,关于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通往顶楼天台的安全门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消防应急疏散与救援通道的通畅,对应的法律及行业规范并未强制要求其必须处于常闭封锁状态。防护墙的功能在于防止意外跌落,而非抵御主动的、有目的的攀爬翻越行为。案涉楼顶天台的防护墙高度已能起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作用,物业亦在相应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尽到了提示义务。 再次,关于晾衣设备的安全问题。天台上的晾衣设备系为满足业主日常生活便利,其预设的合理用途系晾晒衣物。即使顶楼天台晾晒衣物或在管道上牵引晾衣绳可能存在消防隐患,但并不构成导致本案死者死亡的安全隐患。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动实施的攀爬翻越行为是导致本次悲剧发生的直接且根本原因。物业对陈某某的行为无法预见和阻止,物业的管理行为与陈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涉及民事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前提条件是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本案的核心在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管理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通过详细分析,认定物业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设置防护墙、张贴警示标识等,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陈某某的死亡是其自主选择实施危险行为的直接结果。 这一判决也反映了法律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行为后果的态度。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发生了不幸后果就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同时,判决也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即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措施,但不能对所有可能的危险行为进行完全防范。

这起案件既是一堂沉重的生命教育课,也是社会治理的现实考题。在推进城市安全建设的进程中,既需要法律明确责任划分,更需要每个公民对生命存有敬畏之心。当个人理性与公共管理形成合力,方能真正筑牢生命的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