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运动里那个“自甘风险”的规则最近又引起大家讨论了,重庆有个漂流溺亡的案子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次下了个终审民事判决书,把这个社会关注的事儿给收尾了。法院把逝者家属的上诉驳回了,维持原判。法院觉得这次淹死的刘某自己得担全部责任,她那个一起玩的伙伴华某不用赔钱。这个判决好好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自甘风险”原则啥时候能用,给大家规范户外运动、弄清楚参与者谁该干啥谁不该干啥都有指导作用。 刘某是重庆那边特别喜欢游泳漂流的人,2005年她还横渡了琼州海峡呢,媒体叫她“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第一人”。她在长江游泳挺久了,还是“追波逐流漂流”微信群的群主,经常组织大家一起玩。据法院查的情况说,刘某在群里发过公告说明白了,活动都是自愿一起约的,谁玩谁自己承担风险,群里人和平台都不负责。 到了2024年7月,重庆主城长江和嘉陵江都发大水了。有个群友在群里提醒大家涨水危险呢,结果刘某回复说“只要没被拉起来都是直接无视”。这年7月11日,华某通过微信约刘某第二天一起去漂流。7月12日两个人下水以后水流太急了,华某就跟刘某分开了也没找着。上岸以后他多次联系刘某都没消息才报警的。过了一个多月才在长江里找到刘某的遗体。 刘某家里人把华某告上法庭了,说他是提议人、邀约者和组织者,确定路线有大错特错得赔钱。庭审的时候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盯着这两个点:一个是华某有没有错;一个是刘某是不是自个儿愿意担风险。法院觉得首先在长江上漂流尤其是发大水的时候本来就危险得很。刘某是成年人而且爱游泳漂流爱得不得了还有经验,她应该比谁都清楚危险在哪。 华某通过微信约第二天去玩,这事儿其实是想参加刘某组织的活动而不是自己单干承担安全责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就是民法典里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话受伤的话不能找别人赔钱。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跟社会责任平衡吧。你想挑战自我探索自然这没错儿,但是玩刺激的时候得想清楚风险得自己兜着底。 法院认定这次是刘某自己愿意发大水时候去漂流,她自己完全符合“自甘风险”的要求。有证据显示华某也没故意害刘某失散后他还尽力联系报警救人不能算有大错特错呢。所以这次淹死了就只能自己负责了。 司法裁判能指导大家该干啥不该干啥这次终审判决清清楚楚告诉我们在高风险自助户外活动里自己就是安全第一负责人。提醒大家敬畏自然量力而行评估清楚风险很重要。这个判决也让大家更明白“自甘风险”这个规则了有助于推动大家搞清楚责任和风险承担避免瞎冒险连累别人。